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的全部股东约定公司由某一个或数个股东承包经营,承包期内由承包股东向其他股东缴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公司的盈亏均由承包股东自行承担。对于这些约定,视公司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是有限公司股东之间作出以上约定的,该承包约定应视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作出以上约定(实践中比较少见,只是从理论上设想),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允许变更,因此,股东之间的承包经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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