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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联合体中贪污罪的认定 

  所谓经济联合体,是两个以上经济实体在联合经营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新的经济实体。由于经济联合体可以是不同经济性质经济实体的联合,故联合体内财物所有权具有复杂性。既可以是国有财产与非国有财产的融合,也可以是国有财产或非国有财产之间的融合。因此,在认定经济联合体中的贪污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搞清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形式。就目前前言,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形式包括三种: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之间通过联合经营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二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之间通过联合经营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三是国有公司、企业与非国有公司、企业之间,通过联合经营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  第二,要搞清经济联合体财产的性质,就国有公司、企...

受贿罪的认定 

  一、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

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在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包括三种情形:  (1)共同故意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自己不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但明知其亲属会从中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它又可分为:  直接故意的共同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自己不直接索取或收受贿赂,但希望其亲属从中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  间接故意的共同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受贿与受礼的认定 

  首先,正确掌握界定受贿罪与受礼的方法。  (1)分解比较法,是指将受礼与受贿主客两方面的要素分解后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即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  第一,从主体关系上进行比较分析。A、受礼与受贿主体关系的,性质不同。受礼主体双方的关系是私人感情关系。一般来说,受礼双方是亲朋好友或其他特殊亲密的私人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亲朋好友的范围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亲属范围的界限问题,首先要确定界定的原则,一要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二是参照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三是有利于同贿赂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上述原则,亲朋好友范畴不是广泛意义上的概念,而应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内涵的...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一、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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