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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

 
  律师提示: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有当事人之间的“宪法”之称。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事先对合同条款有一个相对完善的设定是十分必要的。鉴于合同范本对个案缺乏针对性的特点,专业的合同起草就显必要。此外,起草合同时应尽量做到详尽为好,但也不绝对,有时一份简洁明了又符合个案所需的合同才是一份高质量的合同。对于复杂或比较复杂合同的条款设定,直接考量一个起草者的民商法律水准、司法经验和管理知识等,因此,没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经验是不能起草一份高质量的合同的。


本人起草的部分合同


(一)

 邯郸某某专线等项目
 投资建设模式合作协议书


  甲方:邯郸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鉴于:
  1、为了加快推进邯郸市城市面貌三年城市上水平工作,打造生态、宜居城市,邯郸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邯郸市某某专线(以下简称本项目)、某二期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的建成对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其中某二期扩建工程乙方只负责BT融资工作,不参与其建设、施工、管理。
  2、甲方作为本项目业主,拟按照BT投资建设模式建设该项目并最终通过招标确定BT人。
  3、乙方拟参加本项目的招标,并投资、建设本项目。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作协议书,以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作协议书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1本项目是指:青兰高速公路人民路互通至广府古城公路。总体走向起点为人民路互通西约700米处,上跨青兰高速,在南王庄东折向北行进,跨支漳河,经韩寨、十里店,与邯临公路平交,经下坡、南桥,终点至广府南门。路线全长12.57km。全线共设大桥2座,全长:312m;中桥1座,全长:35m;小桥5座,全长:79m;分离式立交1处。估算投资人民币3.863亿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为2.7亿元,平均造价人民币3073.58万元/公里。
  机场二期扩建工程:总投资上限为人民币1.0亿元。
  1.2本项目工程范围:
  本项目工程位于邯郸市永年县境内。
  本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
  1.2.1作为建设单位(建设期阶段)进行项目管理,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建设期代业主进行建设管理的权利。
  1.2.2投资建设:包括投资、建设组织和管理、施工、采购、附属工程专业施工招标及工程验收移交等。
  1.3 BT模式: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在本合作协议书中的中文意思即:建设—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BT合同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施工总承包、交竣工、移交等工作,并承担期间的风险。乙方按约定将本项目建成竣工并移交给甲方后,甲方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BT回购款即合同总价,回购本项目工程,保证乙方按BT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回收投资。
  1.4建设期:指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正式BT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通车基准日止。
  1.5基准日:指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
  1.6通车基准日:指本项目实际全部工程建成交工通车之日。
  1.7回购期:从通车基准日至甲方全部付清回购款止。
  1.8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面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
  1.9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1.10工程相关单位:指本工程的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等。
  1.11建设期资金监管:乙方需按照合同的约定筹集建设资金,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应向甲方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确保建设资金专项使用,配合审计、审查等工作。乙方用于本项目的自有资金至少要达到本项目总投资的25%。在正式BT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依据工程进度将满足本项目的建设资金划入为本工程成立的项目公司账户,具体监管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条 工程实施
  2.1本工程采用本合作协议书约定的BT模式实施,即由甲方委托乙方按经有权部门审定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所包括的全部项目,筹集资金实施本工程建设,工程建成后按约定程序由乙方移交甲方,并由甲方按正式BT合同确定的合同总价支付乙方,实施回购。
  2.2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1.3条约定的工作,甲方有权参与审核。
  2.3为了保证本项目合法合规,甲方将进行本项目的BT模式承包人招标,乙方同意参加甲方为本项目组织的BT模式承包人招标,通过招标程序,合法订立本项目的正式BT合同书。
  2.4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依据正式BT合同所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接受和按正式BT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支付乙方回购款的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2.5 工作内容的划分:
  2.5.1 甲方负责本项目的立项报批、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督、组织设计各阶段的审查及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支付征地拆迁款项,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向乙方提供所有的报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2.5.2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资金筹集、建设组织和管理、采购、施工、移交、缺陷责任的实施等工作。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上述工程程序中全程监管。
  2.6 工期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下达开工令的时间开工,乙方保证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主体交工的条件。
  第三条 正式BT合同总价款及支付
  3.1 正式BT合同总价款的确定原则:
  本工程总价暂定为人民币2.7亿元,机场二期改扩建项目1亿元。合同总价款由工程建安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不含征地拆迁方面的费用)、预留费用支出、财务费用四部分组成并据此进行回购。
  3.1.1双方同意该项目建安部分的工程造价编制按以下规定确定:
  (1)本项目依据施工图设计,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及《河北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2)建安工程费以上述原则按全费用施工图预算后,经河北省交通定额站审核后下浮1.5%作为最终结算额。
  (3)本项目甲方对乙方(或项目公司)的工程费用结算每半年由审计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作为项目回购的计算以及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财政评审的依据。
  3.1.2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按照双方审核的预算中建设单位管理费数额,乙方留30%,甲方项目管理部门70%,包干使用。
  3.1.4融资的财务费用
  (1)乙方(或项目公司)的财务费用包括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
  乙方(或项目公司)的财务费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3—5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计取财务费用。贷款基准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适时调整。
  (2)工程款按计量签认的时间为计息起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按实际款项支付时间为计息起点。
  3.1.5约定可调整的情况: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总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用主要材料予以调差,材料调差的品种及具体调整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2)经甲方派驻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共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措施方案、现场签证等事项,由乙方在该项目发生后向甲方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经甲方签认后,可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项目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项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项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款,与甲方和审计单位共同协商确认后执行。调整按以上约定的原则进行。
  3.2正式BT合同总价款的支付
  甲方应在正式BT合同签订后五年内将本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3.2.1 甲方在工程主体交工通车后,按以下方式支付:在工程主体交工通车(2011年12月31日)后半年内付款25%;其他剩余资金在以后年份内等额支付。
  3.2.2 甲方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前支付的款项自动抵扣相应额度投资款及资金利息。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资金自支付后不再计付利息。
  3.2.3甲方有提前回购还款的权利。甲方提前回购还款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第四条 税费处理
  本工程的建安营业税根据政策在工程当地进行交纳。
  第五条 投资安全保证
  5.1由甲方出具文件,明确其支付来源及支付责任。
  5.2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对本项目的回购资金列入邯郸市年度财政预算管理,保证按时拨付回购资金给乙方。
  5.3邯郸市财政局出具支付回购款的承诺给乙方。
  5.4邯郸市政府提供由商业银行出具的、足以覆盖全部回购价款的银行保函或银行承诺函担保
  第六条 工程相关单位的选择
  6.1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为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6.2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由甲方通过招标选择,乙方有权参与招标选择过程。
  6.3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及业绩符合交通部的相关规定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报甲方备案。
  6.4材料、设备采购由乙方根据设计图纸要求,选择合格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到场材料、设备的质量甲方有权检测,乙方保证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本项目。
  6.5劳务队伍的选择由乙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劳务队伍的管理由乙方负责,其资质及业绩应符合交通部的相关规定要求,并保证不发生因拖欠劳务工资而产生的纠纷、滋事。
  第七条 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7.1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7.1.1按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本工程立项审批、报审、组织设计各阶段审查、组织招标、负责征地拆迁及安置工作,并承担征地拆迁费的支付,征地拆迁费用不纳入乙方的BT回购款。
  7.1.2监督和协助乙方按进度计划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施工过程中需要的报批、审查工作及办理工程建设相关的手续。
  7.1.3监督乙方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7.1.4及时向乙方提供所有项目建设需要的批文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有权部门的审批。
  7.1.5有权监管乙方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7.1.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有权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工程建设情况,抽查本工程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
  7.1.7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或审查)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或审查)监督。
  7.1.8负责筹集回购资金,按BT合作书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项目回购款。
  7.1.9协助乙方协调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
  7.1.10负责施工阶段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批工作。
  7.1.11负责办理本项目的合法合规手续,保证项目的合法性。
  7.1.12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7.2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7.2.1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资金筹集(不含征地拆迁费用)、施工图预算、建设组织和管理、采购、施工、移交、缺陷责任的实施等工作。
  7.2.2编制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甲方备案,并严格按照甲方计划实施工程建设,确保建设资金按使用计划及时到位。
  7.2.3负责对施工及验收阶段工作的管理,实施中的设计变更应报甲方备案,凡涉及费用变化的项目均需送甲方审查批准。
  7.2.4根据正式BT合同及相关合同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
  7.2.5经甲方授权,负责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7.2.6组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作。
  7.2.7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或审查)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或审查)监督。
  7.2.8委派建设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经济管理人员等。
  7.2.9投保建设期的相关保险,并缴纳因实施本项目所产生的营业税和建设期内应交的其他与建设有关的税费。
  7.2.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工期,并按正式BT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甲方。
  7.2.11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7.2.12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7.2.13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相关职责。
  7.2.14协助甲方办理本项目的招标、征地拆迁、各种手续的报批等工作。
  7.2.1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8.1工程质量
  8.1.1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合格,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1.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1.3在通车基准日后的一个月内,甲方应协调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交竣工验收;在通车基准日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第九条 工程移交
  9.1移交范围和内容
  9.1.1乙方应在市政府批准的通车日期之前将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投入通车使用。
  9.1.2乙方应在通车基准日后一年内完成工程的全面验收备案工作。
  9.1.3乙方应在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后一月内完成工程档案移交工作;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一月内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移交工作。
  9.1.4本工程由乙方组织交工验收并移交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
  9.2移交程序:双方应在工程移交前二个月举行会议,并就本工程详细的移交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9.3移交的效力
  9.3.1乙方依照正式BT合同的约定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之日起,因运营、管养不当所发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9.4工程质量及保修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9.5本工程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导致移交滞后,需修订或更改本工程建设计划时,双方应据实协商工期顺延方案。
  第十条 关于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
  10.1 机场二期扩建工程乙方只负责BT融资工作,不参与其建设、施工、管理。
  10.2 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的投资额上限为人民币1亿元,超出部分乙方不承担其融资责任。
  10.3 机场二期扩建工程计划2011年12月31日完成竣工验收,如工期拖延的,乙方不再负责其后的投融资工作和责任,甲方视为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在2011年12月31日交工。
  10.4 甲方按乙方实际投资数额(上限为1.0亿)的15%计算乙方的投资回报,一并计入回购款基数。
  10.5 对于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的投资(含投资回报),计息、支付乙方投资款、投资安全保证按照广府旅游专线项目相应的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合作协议书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11.1一方将其在本合作合作书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应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11.2若在本合作协议书执行期间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对一方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一方要求变更相关的合作协议书条款的,另一方应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1.3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作协议书。
  11.3.1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
  11.3.2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工程连续超过30日的。
  11.3.3除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外,本工程的形象进度及实际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在本合作协议书约定的通车基准日之内交付通车使用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合作协议书在执行过程中,若一方违约,违约方负责赔偿另一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2.2在回购期,甲方不能按本合作协议书支付给乙方回购款时,甲方将按照未按期支付回购款的0.05%/天给乙方支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
  12.3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交工时,甲方将按照合同总价0.05%/天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最高限额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若在执行本合作书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
  14.1自合作合作书签订之日起60日内,乙方即在甲方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具体实施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相关事项。
  14.2本合作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如与正式BT协议发生冲突,则以正式BT协议为准。若乙方未能中标成为BT承建方,则本合作协议书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14.3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八份,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部分)
  甲方:邯郸市人民政府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盖章)
                                                                                                                               二0一一年三月  日

 

(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利互惠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租赁物坐落于邯郸市     号;

2.乙方承租的房屋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院落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建筑平面图);

3.租赁物的相关配套设施归乙方使用(详见清单)。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保证对租赁标的房屋和所占土地享有产权及使用权、出租权,并保证租赁标的物上未设置抵押权等他项权,同时保证本合同已获得相关部门同意,确保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三条 房屋用途

租赁物用途为酒店业及其他服务业。

第四条 租赁期限

2011512031431日,共计20年。

第五条 租金及其支付

()租金:

每年人民币30万元整(大写:叁拾万元/年);

(二)租金支付时间及税费负担:

租金每十年支付一次,乙方于本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头十年租金叁佰万元,但甲方为担保其合同义务的履行,同意乙方缓交一年租金,即乙方于本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贰佰柒万元,剩余30万元在202951日前支付完毕。第二次支付租金数额为300万元,时间为202161日前。

因乙方支付租金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其他费用

(一)租赁期内,乙方负责承担自身经营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水、电、暖、煤气等费用)。

(二)租赁物所需缴纳的房产税等由甲方承担。

(三)因需要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的,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租赁物的交付

合同生效后,甲方在201151日前将租赁标的物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租赁物的条件为:水、电、暖、煤气等合法接通,能正常使用,并结清交付前的费用,消防证等法定证件齐备。租赁物没有产权和使用权方面的争议。

第八条 租赁标的物的改造或重建

租赁期内,如乙方有对租赁标的物进行改造或重建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符合政府规划的,甲方应予配合,配合的方式为甲方必须尽力办理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报建的报批手续等),但改造或重建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改造或重建后的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不变,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乙方改造或重建(包括装修)所需的合理期限折抵租期,即乙方改造或重建所需的合理时间顺延为免费租期。

第九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对租赁物(包括改造或重建后)有转租权,但乙方不得因转租影响其对甲方义务的履行。

第十条 标的物所有权或出租权的变动

租赁期内甲方转让租赁标的物的,或者因甲方上级或政府原因变更租赁标的物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出租人)的,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保证不因上述变更影响乙方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该变更不影响乙方与新产权人、使用人(或出租人)之间关于本合同的履行。

根据法律和政策,如果上述变更使得可以由乙方受让租赁标的物的产权的,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届时由乙方代甲方垫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后,由甲方按标的物的市场评估价的80%转让给乙方,乙方垫付的费用冲抵转让费。乙方对是否受让有选择权。

第十一条 标的物的拆迁

租赁期内,因政府强制性规划导致标的物被拆迁的,以乙方因拆迁搬出之日为时间界点,甲方将乙方搬出后剩余租期的租金和依法折抵后的装修费用退还给乙方,退还的租金按甲方占有年限每年支付百分之八的利息,依法折抵后的装修费用的利息依上述办法计算。

若标的物被部分拆迁的,根据拆迁的房屋面积按比例减少租金,甲方将剩余租金及利息按上款办法退还给乙方。若因拆迁严重影响乙方对租赁物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退还乙方租金和装修费的办法同上款约定。

如果乙方对标的物改造或重建后被拆迁的,甲方除按照上两款办法退还租金和装修费及其利息外,还应根据乙方的改造或重建费用,按照乙方已使用的年限折旧,由甲方将折旧后的改造或重建费用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 续租

(一)租赁期满后,乙方应返还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应结清所有经营中产生的费用。返还时乙方应保证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

(二)租赁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租赁房屋的,须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续租申请,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物改造或重建的,租赁期满后乙方要求继续承租的,仍由乙方承租,续租期限不少于十年,租金在现有租金基础上上调10%。如乙方不续租的,则甲方根据乙方改造或重建投入的款项数额,按乙方已使用的年限扣减改造或重建后的租赁物的折旧费后,将剩余款项退还乙方。

本条第(三)项优先于第(一)和(二)项执行。

第十三条 租赁物的的维护

(一)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水电暖煤气排污)处于可正常经营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二)乙方负责房屋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维修(包括地板、水、电、暖、煤气设施及门窗等),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修复,并承担其费用。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因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应负责维修。

(四)对于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负责做好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坏丧失使用价值或灭失的,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交付的房屋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租赁物受损较大不能正常使用,经甲方书面催促后乙方仍不维修的。

(五)甲方的责任

1.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有义务在自己职责范围内配合乙方解决经营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及问题;

2.租赁期间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协助协调与处理邻里等关系;

3.本合同生效前,涉及承租财产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事宜由甲方负责。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因甲方原因导致第三人就承租财产主张权利造成承租财产被查封、拍卖,从而导致乙方不能继续经营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

合同签定后,乙方对承租财产享有完全排他的经营使用权,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对相关财产的使用受到限制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都应当按照对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实际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后,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且非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应赔偿对方在本合同能够适当履行状态下的期待利益损失。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因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2010年11月1

 

 

(三)

 

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负责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省道旁边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土地状况

  1.1  甲方将其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位于  省道旁边一宗土地(以下简称“目标土地”)的使用权租与乙方使用,目标土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具体四至范围和面积,详见附件一之土地使用权证所附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所示土地性质为        ,用途为     ,使用期限为自     月起至  年 月止。

  1.2甲方承诺:目标土地可以获得土地用途和规划等批准由乙方建设    项目。乙方承诺:按照相关部门规划,建设    项目,并自行建造所需建筑物,建筑物面积应不少于12000平方米。

  1.3  甲方将目标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目标土地上现有部分建筑物和构筑物,土地现状详见本合同附件二之“目标土地现状平面图”。

  1.4目标土地上甲方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不得影响乙方建设和使用的整体规划,在影响到乙方使用时,应予拆除,具体拆除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之“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置约定”。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目标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为20年,从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2本合同签订之日,视为甲乙双方已对本合同到期后的续租达成合意,续租期限为10年,即在本合同到期后,乙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计付数额和方式续租10年。如在本合同约定的20年租期届满后甲方不让乙方继续承租目标土地的,甲方除退还收取乙方的第15年—20年的租金外,甲方另行按照届时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所有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评估后,由甲方按该评估价的50%,给付乙方违约金,如届时双方不能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达成合意的,以乙方单独委托的深圳市的一家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本合同对续租约定的效力不影响本条违约金及计算方式的效力。

  第三条  土地租金、租赁押金缴纳时间

  3.1租金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元),即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元(¥------元,此价金为不含税)。自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满之后一年之日起,租金每满三年递增百分之(   %),但递增后的租金最高不能超过目标土地周围同等地块租金的90%,如双方对递增后的租金是否超过目标土地周围同等地块租金的90%产生争议的,则届时由双方各负费用各自委托一家在深圳市注册的法定土地评估机构(省级注册的法定评估机构优先选用)对目标土地使用权的长期租赁价格(长期是指按10年租期计算)进行评估,并以两个评估价格的平均数为基数计算是否超过90%

  租赁期内,遇目标土地周围同等地块租金大幅下降的(大幅下降指下降超过20%,双方对下降是否超过20%有争议的,也按上款中的方式得出结果),甲方应适当降低租赁费,降幅为10%

  3.2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个月月租金额即人民币-----元(¥-----)作为租赁押金。如乙方项目如期进行,并按国家相关标准建造,双方可约定押金折抵乙方租金。

  3.3租赁押金用作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如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甲方有权按约定没收押金。

  3.4甲方给予乙方    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

  3.5租金按      支付,首次租金在免租期结束后10天内,并于每月日前通过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甲方收取乙方每月租金,应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如乙方需要发票,所需税金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前3天向乙方出具税务票据,否则乙方有权顺延支付当期租金。

  3.6乙方未按上述期限缴纳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乙方未付租金的    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并视为乙方违约。

  第四条  甲方保证

  4.1甲方保证对目标土地拥有使用权和出租权。本租赁合同是对目标土地唯一及排他的租赁。至本合同签署日止,目标土地未设置抵押权及其他影响乙方行使租赁权利的权利限制。

  4.2租赁期内如任何第三方与甲方就目标土地的使用权产生纠纷,甲方负责抗辩及承担一切费用,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特别约定

  5.1目标土地现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物,由甲方在签订合同起一个月内,把地面上的附属物全部拆迁并清理完毕,保证场地平整。详见本合同附件三之“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置约定”。

  5.2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建造28米高的4S店的政府规划审批手续。

  5.3乙方项目的其他建筑规划计划、施工设计及工程施工及其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如需以甲方名义报建,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4租赁期间,如甲方需将目标土地转让,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5.5租赁期间,如甲方需将目标土地转让或作抵押的,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不能损害乙方的任何利益。

  5.6租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对土地上原有建筑物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对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所建建筑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如对目标土地未全部征收的,租金按当时租金标准乘以剩余面积计算。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甲方权利义务

  6.1.1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时足额收取租金。

  6.1.2甲方须为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土地证件和批文。

  6.1.3甲乙双方仅为租赁关系,甲方不参与、不干预乙方合法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对乙方生产经营及管理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及安全不负责任;

  6.1.4租赁期间,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在其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手续及相关事宜;

  6.1.5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租金或收回土地(属国家征用除外)。

  6.2乙方权利义务

  6.2.1乙方有权在目标土地上建设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进行自主经营、承担风险,并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工资、工伤等负责,不受甲方干涉。承租期内,乙方根据需要为建筑物办理相关财产保险。

  6.2.2乙方在利用目标土地过程中产生的水、电、工商、税务等一切与乙方经营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物涉及相关报建、规划用途、消防等手续、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2.3乙方可自行或要求甲方为其办理供水、供电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6.2.4乙方在租赁期间,在符合目标土地的用途及合法前提下,可以向第三方转租,转租期不得超出租赁期。乙方对其与第三方的转租合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期满处理

  7.1租赁期满,乙方应退回目标土地使用权。乙方需继续租赁的,应提前2个月向甲方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7.2租赁期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租,则乙方须在合同届满日后3个月内将所有机械设备及其他动产搬走;不动产如建筑物、及装修、固定设施归甲方所有,甲方可根据甲、乙双方选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所有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评估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不动产的款项。

  本条不妨碍本合同第二条关于续租问题约定的执行。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免责。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目标土地、配套设施或其它财物损失的,各自依法承担其损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政府行为(含国家征收);

  (2) 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

  (3) 战争;

  (4) 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

  8.2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甲方单方毁约或过错致乙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退还租赁押金,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如乙方单方毁约或过错致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押金归甲方所有。

  9.2任何一方违约未能履行本合同中具有时间限制的责任或义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按每天1000元标准计付违约金,如违约事项是支付款项的,则按欠付款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另一方计收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其有关义务相应延期履行;如违约期达90天的,守约方有权随时视为违约方已单方毁约,按9.1款约定进行处理。

  9.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不具时间限制的保证、承诺、责任或其他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该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如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据实赔偿;如违约方不能在另一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并且该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另一方有权视为违约方已单方毁约,按9.1款约定进行处理。

  9.4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向另一方据实赔偿,如该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另一方有权视为该过错方单方毁约,按9.1款约定进行处理。按9.1款处理不能弥补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补充赔偿。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如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目标土地所在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甲方的任何通知可经由以下方式送达:直接向乙方派驻甲方的管理人员口头或书面送达;或以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寄至乙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住所地或实际经营地的方式送达;或以快递方式送达;或以信函公证的方式送达。甲方可根据不同需要选择采取上述任一送达方式。以信函方式送达,寄信单据即作为送达凭证;以快递方式送达,快递交接单据即作为送达凭证;以公证方式送达,公证文书即是送达凭证。甲方亦可以采取其他任何合理方式送达通知。如采取信函公证送达方式,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手印)之日起生效。

  11.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1.4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目标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附件二、目标土地现状平面图

  附件三、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置约定

  附件四、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五、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甲方:                     乙方:                                                                                                                             二零一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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