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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律师提示:公司法律事务包括诉讼和非诉讼(如合同的起草、审定、参与项目的谈判、就具体问题提交法律意见、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的运营等等)两个方面,需要律师有较高的民商法律综合运用能力和良好的人际协调沟通能力及文笔等素质,可以说,较高的公司法务代理能力是衡量一个律师执业品位的重要方面。


 本人所书文书材料
 

(一)

关于《邯郸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


  通过认真分析《邯郸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根据省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相关背景链接
  1、2009年2月16日河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主要精神是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市尽快成立城建公司,作为政府主导的城建投融资主体,将政府部门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统一划归投融资主体,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及权益统一由投融资主体运营管理。并要求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和投融资主体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城市建设投融资决策机构。以上改革在全国各省中尚属先例。
  2、2008年12月29日召开的邯郸市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大力推进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由市发改委牵头,以建投公司为基础,整合政府经营性资产,做大做强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等政府经营性项目投融资平台;由市建设局牵头,以城投公司为基础,整合城市基础设施资产、市政公用设施资产及经营性城市公用资产,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做大做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平台;由国资委牵头,以汉正公司为基础,整合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做大做强国有企业项目投融资平台。另外,由水利局牵头,成立水利建设投资公司;由财政局牵头,组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由市交通局牵头,适时启动交通投资公司。会议还决定成立政府投融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
  经咨询市政府法制办,目前我市尚未出台投融资体制改革方面的规章。
  二、成立邯郸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法律政策上的障碍
  首先,拟成立的邯郸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是按照我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成立和运营的,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其次,根据前述省市两级政府的投融资体制改革精神,拟成立的邯郸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实质上具有了某投资公司的部分性质,即:由政府授权我局履行出资人之责,再由我局出资成立邯郸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市场化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一些某项目。因此,成立邯郸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符合国家政策。
  通过以上两点分析,在目前我局尚没有某投资公司立项的前提下,成立邯郸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是务实的。我个人认为,邯郸市政府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由市局牵头,适时成立某某投资公司,目前还只是一个长远规划,由于相关工作庞大而复杂,目前我局也只能成立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应强调的是,国有资产的投融资和经营管理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都是可行的。无论是从国外引进的BOT方式(即建设—经营—转让),还是近几年在北京、深圳兴起的代建制,以及拟成立的邯郸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都是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运作的产物,区别是:代建制是由业主将承建权交给另一方,另一方建成后将项目交还业主;BOT方式是业主委托另一方建设并经营管理一定年限后无偿收回项目,承建方以经营期间的收费取得投资回报;邯郸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是建设并长期经营管理项目。
  三、《邯郸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修改意见
  总体上讲,章程草案符合我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没有大的修改之处,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我局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问题。在处理某公司问题时,某书记曾带队到市国资委咨询我局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得到的答复是我局的国有资产不属于邯郸市国资委管理,是否属于省国资委直接管理他们也没有明确的答复,只是说我局的国有资产问题具有特殊性。我个人认为,我局的国有资产属于省厅国资处,应该由省厅国资处履行所有人职责。根据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第2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即国资委之外的部门和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拟成立的邯郸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该由省厅国资处授权我局履行出资人职责。退一步讲,如果没有授权也能通过公司注册,也可不必搞清楚到底谁是我局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为没有实际意义。
  2、我局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经营项目的权利问题。从《章程草案》第七条可见,邯郸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我局为业主的某某等项目。因此,我局应是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所经营项目的权利主体,我局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应是委托和受托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关系。所以,对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并经营管理的每一个项目事先应有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这点,可参照其他地市的操作模式即可)。
  3、建议对《章程草案》部分修改如下:第十五条第(七)修改为: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捐赠等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律师:赵学武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二)

关于河北某某有限公司股权变更
等几个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法律分析和对策建议


  通过认真审查局人事处交来的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某公司股权变更等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法律分析意见和对策建议。
  一、某公司的三次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权变更具备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法人行为。
  材料显示,某公司成立后的三次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权变更均由股东会作出了决议,原股东市局某处和新股东市局某某处均书面委派代表参与了股东会,对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权变更表示同意,之后某公司报经工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某公司的三次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权变更具备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生效要件,是合法有效行为。
  尽管某公司第二次和第三次变更注册资本的结果使市局某处丧失了在某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地位,第三次变更后市局某处的股权份额仅为16.64%,不足1/3,从法律上失去了对某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但某公司作为一家独立法人单位,享有依法独立经营的权利。因此,我们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或请求工商局撤销变更登记的途径达到实际控制某公司的目的。
  此外,由于市局某处非国家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因此,某处的职工投资开办某公司找不到政策上的禁止理由,法律和行政法规上更无此类规定。
  二、关于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
  据人事处调查,某公司可能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果真如此,我们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9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请求工商局撤销某公司的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权变更登记。由于某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已侵犯了市局某处(或某某处)的股东权利,市局某处(或某某处)可依据2005年《公司法》第22条请求法院撤销。
  但问题是,综合某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即使通过法律途径宣告了其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权变更是无效行为,也必然会动摇某公司甲级资质的根本,进而可能被吊销甲级资质证书,果真出现这样的结果,显然对我们也没有益处。因此,建议维持注册资本和股权的变更结果,通过其他途径实际控制某公司后,再通过增资扩股恢复我们对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
  三、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时,市局某处所投67.2万元注册资本是利用某公司转来的70.58万元所投的问题。
  由2003年11月10日某公司的前身“邯郸市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市局某处所签的“入股协议”第1条可见,市局某处所投67.2万元注册资本是某公司先将70.58万元汇入市局某处账户,再由市局某处将该款汇入某公司账户,以供验资使用。我个人认为,以上交易行为不能简单地定性为虚假出资或瑕疵出资,因为市局某处名义上确实投入了67.2万元注册资本,某公司也确实收到了67.2万元注册资本,对该67.2万元应认定为某公司借给市局某处的款项比较符合实际和公司法理论(这一情况比较特殊,没有法律明文针对性规定)。
  至于“入股协议”同时约定市局某处利用某公司的67.2万元投资后,只是名义股东,不享有参与某公司决策、管理及配股、分红的权利,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四、关于某公司董事长的选任问题
  根据某公司《公司章程》第15条(十一)项“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16条第3款“1/3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第25条“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根据以上规定,我们欲达到更换某公司董事长,进而达到改变某公司股权结构的目的,可利用某公司董事多为我们下属单位职工的有利条件,动员某公司1/3以上董事召开董事会(或召开股东会免掉现任董事长的董事资格),以现任董事长弄虚作假、违法经营或不能协调好与投资股东关系,可能使某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或经营困境等理由,解除现任董事长的职务,也就是说,寻找解除董事长职务的“有故”条件,达到解除其职务的目的。我个人认为,由于“无故”和“有故”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只要事出有因,且能占上点“有故”的理由,“有故”就能成立,即便被解除职务的现任董事长不同意,但其想达到改变董事会有效决议的目的,也是一个很难如愿的事情,因为其无法推翻董事会程序上合法所形成的决议。
  此外,市局某处也可通过事先或事后收购某公司其他小股东股权的方式达到控股的目的。
  五、关于对某公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分析
  某公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谈到的某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独立经营,以及股东的地位和权利义务问题,都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存争议。但其对以下问题的意见却是不能成立的。
  1、称除非出现董事长丧失行为能力、受到刑事处罚和无法清偿重大债务等情况才能罢免董事长,不能成立。该说法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47条,适用的情况是公司不得选任上述人员担任董事(包括董事长),董事长具有上述情况时,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但根据某公司《公司章程》第8条“股东会可以选举和更换董事”,第25条“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可无故解除其职务”,因此,某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免掉现任董事长的董事资格,董事会也可以借故解除现任董事长的职务。
  2、某公司的职工同时是市局某中心职工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强制性的明文规定,仅在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某公司职工能否同时为市局某中心职工的决定权在市局某中心,市局某中心有权要求在某公司工作的职工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可以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但问题是,某公司的职工是在市局某处所投资的公司任职,且又有一定的政策和行政指派背景,市局某中心能否从法律上顺利达到解除在某公司工作职工劳动关系的目的,还应由局人事部门结合市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演变等因素进行正确操作。
  3、关于政策上支持国有股减持的问题。由于目前尚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关于国有股必须全部退出中小企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称某公司应变成纯民营企业的说法不能成立。
  4、称某公司增加职工个人股是经过了市局领导同意的说法,应以市局书面文件为准,如果没有书面文件,则从程序上而言,就是没有经过市局领导同意。但问题是,某公司是一家独立法人单位,增资扩股包括增加职工个人股均由其股东会决定,从法律程序上讲无需由市局领导同意,因此,市局领导是否同意没有法律意义。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个人的意见是通过司法程序或工商登记程序难以达到实际控制某公司的目的,需借助行政力量,利用某公司《公司章程》中的有利因素,先实际控制某公司后,再通过增资扩股或购买股权的方式达到实际控股某公司的目的。
                                                                                                                                      律师:赵学武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三)

 河北某某药物合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河北某某药物合成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河北省邯郸市   区
  第三条 公司股东共四个,分别为:
  甲方:张某,住址:邯郸市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身份证号码:1304
  乙方:杨某,住址:
  丙方:李某,住址:邯郸市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身份证号码:13047
  丁方:米某,住址:邯郸市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宗旨:使用药物及其合成中间体的化学合成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药物中间体的设计、合成,生产、销售药物化学合成产品。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44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5%;
  乙方:以自己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某某号专利与有关药物及其合成中间体的化学合成先进技术入股。经甲、乙、丙、丁四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该技术价值人民币3600万元,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其中的28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5%。
  丙方: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该400万元人民币出资系乙方技术协商作价3600万元人民币中的400万元人民币份额。
  丁方: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该400万元人民币出资系乙方技术协商作价3600万元人民币中的400万元人民币份额。
  第十条  股东出资额缴付期限:
  甲方应在本章程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认缴的4400万元人民币出资缴付到位。
  乙、丙、丁方应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某某号专利转到公司名下,将公司所需的有关药物及其合成中间体的化学合成先进技术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并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和有关药物及中间体的化学合成技术的先进性,适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股东缴付首期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股东不得将出资证明书用于债务担保或其他可能有损公司的用途。
  出资证明书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东名称和出资额、出资日期、编号及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  股东一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股东会通过,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后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按照转让方在本章程中的出资额购买该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股权转让无效。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适用上述规定。
  因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或难以正常经营的,不得进行股权转让,如转让方要求必须转让的,按解散公司处理。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及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提前终止和兼并其他企业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股东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对本章程第十六条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由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的下列事项需由代表公司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提前终止及兼并其他企业;
  (3)修改章程;
  (4)股东会认为需由持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举行。临时会议董事会可以提出并组织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推荐,股东会决定,其中甲方推荐董事3名,乙方推荐董事2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股东推荐,董事会决定,其中董事长1名,由甲方推荐,副董事长1名,由乙方推荐。
  董事任期为三年,期满经继续推荐并经董事会决定可以连任。股东在推荐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产品销售计划及销售价格;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贷款和担保作出决定;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8、制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提前终止和清算、兼并其他企业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部门负责人的聘用和解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决定其他公司重要职员的聘任和解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2、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14、通过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5、董事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事项。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有效,董事所持表决权按推荐其的股东占公司的股权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五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股东有义务确保其推荐的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后由公司保存。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书面通知各董事,通知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书面通知发出的形式可以是于会议召开前15日向董事留在公司的亲自写明的收件地址发出特快专递。
  第二十六条  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则可以按照该董事留在公司的亲自写明的收件地址发出特快专递,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15日前,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特快专递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留在公司的通讯地址发出15日后,视为被通知方收到。如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的召开董事会的时间和地点未出席董事会的,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其他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正常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仍可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决议,该决议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八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
  第二十九条 董事因营私舞弊、危害公司利益或失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股东会首次会议从公司管理人员(非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任1名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生产部、技术开发部、财务部、供应部、销售部、办公室(包括后勤管理)。其中董事长负责管理财务部、供应部、办公室和国内市场的开发,总经理负责管理生产部、技术部和销售部(国外市场的销售)。
  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由董事长和总经理联合制定,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公司的生产、技术开发应用及国外销售市场的开拓。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必要时经总经理授权,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事项,由董事长和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该重要事项是指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购销合同、非现金给付的赊账销售及其他对公司利益影响较大的事项,如果情况比较紧急,来不及联合签署的,可通过传真取得对方签字同意的复印件,事后再及时补签。具体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正副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股东推荐,并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国内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失职行为及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董事会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董事决定可以随时解聘,该造成损失者与其推荐方应赔偿公司所受损失的150%。但股东之间一方推荐另一方担任正副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时,该正副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所为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由实施行为者单独承担责任,推荐的股东不承担责任。董事有前述行为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八章 税务、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税务、外汇事宜,制定财务与会计制度,并依法向主管部门备案。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国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外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5、其他依照会计制度应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公司帐簿。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依法应当提取的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股东会确定分配的,按照甲方50%、乙方40%、丙方5%、丁方5%的比例进行分配。但从公司正式生产时起的头三年不分配利润。
  第四十九条  公司能够分配利润时,每年分配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章 职工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职工的招聘、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公司支持工会活动的开展。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五条  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距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各方签署的书面申请和股东会决议,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股东如一致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各方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
  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经股东会作出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各方决定不延长经营期限的;
  (二)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界定严重亏损或严重损失的标准为:公司正式投入生产后,累计亏损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如果公司账面债权债务冲抵后虽然未达到亏损人民币1000万元,但账面债权明显为难以收回的债权的,则该债权不计入冲抵公司债务的范围。界定明显难以收回的债权的标准为:对方欠帐后6个月不能要回,且该债务人经营状况陷入严重困难,又没有找到有效担保。本项解散的决议形成程序优先于本章程第十六条解散决议形成程序适用。
  (三)股东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公司协议、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四)公司协议、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五)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前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所列情形发生,由股东会做出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二项情形发生的,占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直接决定解散公司。在第三项情形下,不履行公司协议、章程规定的义务的股东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或数方所受经济损失的150%。履行的一方或数方有权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公司。
  第五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较大损失,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持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第五十九条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股东会应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六十二条  公司解散或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为:乙方的专利和相关技术无偿交还给乙方。公司将全部资产公开竞价转让,转让所得扣除一切费用后的剩余金额超过甲方在公司中的全部投资的部分,按照股东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投资金额以内的部分归甲方单独所有。
  公司解散或终止,因经营期间内董事、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索赔后所得金额由非失职方按股权比例分配。经营期间内因股东及其推荐的董事或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或公司规章制度擅自行为致使公司负担的债务,即使已由公司承担或公司已解散、终止,则擅自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推荐他们的股东仍应对其他股东承担全部经济损失150%的赔偿责任。但股东之间一方推荐另一方担任董事或经营管理人员时,该董事或经营管理人员所为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由实施行为者单独承担责任,推荐的股东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解散后,其各项账册及文件应由甲方保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包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中关于通知董事参加董事会的通知方式、期限及董事未参加董事会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均适用于股东会和股东,特别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形成程序等适用于股东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9年12月18日由股东(或授权代表)在邯郸市签署。
  股东签字(并手印):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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