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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挂靠车司机受伤不属于工伤

 

挂靠车的司机因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

 

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挂靠车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后,在赔偿问题上与雇佣他的车主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有的直接到法院起诉按照雇佣关系向车主主张赔偿,也有的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司机与车辆所挂靠的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达到认定工伤,让挂靠单位承担司机工伤保险待遇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的批复,以上情况应当认定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批复,以上情况不能认定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014年最新司法解释,以上情况虽然不能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但社会保险部门可以挂靠为由认定车辆挂靠的单位是承担司机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而且一经社保部门认定,人民法院不能更改,本人在邢台市就经办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上一条:39.法条中的“可以”基本等同于“应当”
下一条:41.调解协议已履行,发生新情况仍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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