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比如将共有的房产单方立遗嘱指定由一人继承、单方将共有的房产或其他财产转让,等等。以上情形因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利害关系人往往会根据民法的无权处分规则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处分无效或部分无效,此类纠纷层出不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了家事表见代理,即“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对夫妻一方处分财产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针对性很强,比较容易理解。对夫妻一方立遗嘱处分财产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参照适用效力。应强调的是,第三人必须举证证明“单方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