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的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缴纳了部分房款,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房款,这种房产的财产价值一部分来源于婚前,一部分来源于婚后,该房产无论认定为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单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都不公平。应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应将房屋判归支付房款份额较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按照房产的现实市场价值,并考虑房产的增值因素予以合理补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78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