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可双得
问:某人是一个单位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第三人侵权遭受了人身损害,该找谁索赔?
答:该人可以获得双份赔偿,既可以从单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从侵权人那里获得侵权赔偿,两者可以并存。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其建立的法理基础是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存在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应强调的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是说,医疗费用不适用双份赔偿。
特别提示:(1)如果是雇员在履行雇主指派的工作中受到第三人侵权的,可以向雇主索赔,但雇主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雇员不能获得双份赔偿。但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后者仍可以“双赢”;(2)《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