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除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住院及生活护理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或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12—24个月停工留薪等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发生死亡或伤残的,还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赔偿标准如下:
一、死亡职工的主要赔偿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给付对象为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可领取40%的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月,其他亲属可领取30%的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伤残职工的主要赔偿项目和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