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所环境 个人著述 疑案品评 行政案件 合同签订 公司法务
刑事案件 房产建筑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热点问题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热点问题
36.委托理财保底条款类型和法律后果

 

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类型及法律效果

 

  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在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保证给付委托人约定利息;二是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委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按约定比例分成;三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保底条款的不同类型对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认定关系重大,具体地说:如果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因为委托人订约的目的在于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属于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应根据其实质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或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由于条款中约定了对收益或者超出部分的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成,所以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与纯粹的借款合同不同,具有混合契约色彩,即具有借贷、委托、保管、投资等诸多契约内容因素,不应将此类合同简单的认定为借款合同,而应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

 

 
上一条:35.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下一条:37.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后果
[ 返回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刑辩网邯郸赵学武律师网

本人邮箱:zhaoxuewulvshi@163.com
地址:邯郸市滏河北大街396号
备案号: 冀ICP备17002764号-1冀公网安备13040302001599
您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