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不决问律师
赵学武
很多人认为,律师是打官司的,所以只有在碰到诉讼事务时才去找律师,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或至少是不够明智的做法。工作中,经常碰到有的当事人找到我时说“某人保证我的案子没事,要了我多少钱说给我跑关系,结果连人也找不到了(或没起上作用)”、“如果早找到你,听听你的意见,也不至于走那么多弯路”等类似的事情。其实,这都是社会经验不丰富造成的结果。
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性,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都有,有些人就是专门靠到处“忽悠”遇到麻烦的当事人收取不义之财营生的。由于一般人社会经验不丰富,分辨能力不强,在遇到麻烦时经不起这种人的“忽悠”,出于一种“病急乱投医”的心态,将很多钱交给这种人,结果花了钱,不但事情没有办成,反而耽误了事情。这种事情决非个别现象,仅以我的经历就可以说出好多起,比如峰峰王某涉嫌绑架(杀人)案,在公安阶段被一个远房亲戚骗走6万多元,张某父母连房子都卖了,结果这个远房亲戚找不到了,最后害得张某的父亲因发愁而喝农药自杀。武安一个故意杀人案子,向一审律师交了12万元代理费及活动费,律师承诺能判处死缓,结果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当事人找到我希望我代理二审,还一直喊冤,说一审律师该做的没做,开庭时讲的也不到位,我帮其分析该案判处死缓的突破点是能够认定自首,并赔偿受害人损失,但在一审判决后受害人仍可能接受十万元左右赔偿的情况下,该当事人已经没有了赔偿能力,且自首也较为复杂(但理论上成立,应该能够认定),由于其连必要的代理费都交不起,我谢绝了代理,后来听说二审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王某巨额票据诈骗案,其父母出于为儿子争取减轻责任的想法,将自己的房子卖掉凑了30多万元给了某机关以弥补部分“赃款”,结果也没有因此起到作用,追悔莫及。临漳县宋某因诈骗9万元被刑拘,宋某的一个熟人哄骗宋某妻子保证能让法院判宋某缓刑,陆续要了宋某妻子7万元为其跑动,还不让宋某妻子找律师,结果宋某被临漳法院判了8年有期徒刑,这时宋某妻子找到我写材料要控告这个人诈骗,就像宋某这种没有任何从轻情节,法定刑为3年—10年有期徒刑的案子,怎么能够判处缓刑?如果找我为其辩护,也就是判处5年上下有期徒刑,宋某妻子听完我的分析后痛哭流涕,真是既可怜又可气。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重伤),父母出于让儿子取保的目的,给了别人3万元,结果花了冤枉钱。因为即使取保,前提首先是符合法定条件,但通常情况下,即使符合法定条件,还得看具体案情和个案所处环境等因素。还有我办理马头电厂的一个人为孩子就业被要走8万元,后来起诉追讨的案子,案情虽不复杂,但法律关系很复杂,还好,由于代理工作的到位,为他打赢了官司。就在写本材料的当天上午,还有某矿的一名妇女带着儿子找到我,说她给儿子准备的10万元结婚钱借给了熟人,要不回来,儿子等钱用,她急的直掉泪。我听完介绍后,得知她是将家中的全部积蓄借给熟人,该熟人也是为其亲戚借钱做生意用,就像这种多半很难要回来,一半可能是打了水漂的外借,完全是自己没有社会经验造成的,如果出借前找我分析一下,怎么会发生这种结果,等等,此类事情不胜枚举。
其实,案件发生后远没有当事人想的那么简单,如果是刑事案件,由于现在办案机关的程序比较严格,人一旦被抓,都是有一定证据的,而且由于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则等原因,说什么“保证没事”或“把人弄出来”,一般情况下绝非易事。还有缓刑,其适用的对象一般是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悔罪表现好且有其他诸如未成年人犯罪、立功、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的情况,而且即使具备上述条件,司法实践中一般还需具备有好的辩护效果或人事因素才会适用。如果是民商事纠纷,由于受法院内部监督力度逐渐加大及其他多种原因,说什么“一定帮你找关系打赢”等,一般情况下纯属不负责任的乱说,如果确实赢了,也多半是由于案情本身决定的,只是当事者受过多司法腐败观念影响产生了错觉而已。当然,笔者的意思并不是说“关系”在一些案件中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是说“关系”有时并没有当事者想象的那么重要。本人以多年的律师工作经历可以肯定地说:现在很少有在法律上绝对站不住脚的案子会有好的最终结果,因为即使二审结果不好,还可以再审、抗诉(目前这两个程序的启动是比较容易的)。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不能正确对待败诉结果,认为明明是应该胜诉的案件,不应该败诉,认为败诉原因是对方“关系硬”造成的法官偏袒所致,再加之有时其代理人为顾及“面子”或推卸责任而添油加醋责怪法院腐败,该当事人更加确信是法官偏袒导致了其败诉。其实,客观地讲,现实中确实存在着法官偏袒现象,但也有不少情况是案件本身就存在着或左或右的自由裁量余地,或者是由于当事人举证造成,或者是由于律师代理不到位所致,或者是由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常做法不一致造成,或者是由于法官认识不到位或没有“敢为天下先”的严格依法办案的精神造成,或者是其中夹杂着目前的司法体制等因素,原因是复杂的。笔者从事律师多年,听到、见到、遇到了太多的当事人所称的“关系案”情况,也听到、见到、遇到了很多法官不敢偏袒“真正没理”的一方,其之所以接受其中一方的请托,是因为其看到了该方当事人具有能够胜诉的理由。真是行外人不知行里的道道,其实这都是对目前的司法行业不了解或了解不深所致。之所以讲了这么多,完全是出于让登陆本网站的朋友有所收获的想法。
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律师接触的人和事形形色色,职业锻炼了一个律师对社会问题,起码是与诉讼或纠纷相关的问题较为深刻的观察力和判断力。所以在你遇到麻烦时,先不要“乱投医”,找一个有头脑、有责任心的律师出个主意,即使作为一个参考意见也好,我想只要你找的律师到位,肯定会有收获的。
最后,只要你记住“管事的不想揽事,不管事的乱揽事”的生活常理,再增强点证据意识和分辨能力,就会少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