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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事故认定书非定案的当然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定案的当然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对于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及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法院而言,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关系区别开来,根据民事诉讼与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将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依据之一而非作为唯一依据,在民事诉讼中对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这就是说,不是在民事审判中去推翻或否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基于行政管理关系而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坚持民事责任分配的归责原则,抛开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确定双方的民事责任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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