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和承揽的区别
雇主对雇员遭受损害或致人损害通常要承担全部责任,但定作人对承揽人却仅承担指示或选任的过失责任,雇主和定作人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有重大区别,导致雇佣和承揽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实践中,可综合以下因素,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即: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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