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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提交了80页书面材料(二)

甲路桥公司诉乙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证据目录

证据

组别

证据

分项

证据名称

证据内容

证据形式

页数

 

 

 

 

1

《劳务施工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31

 

2

 

《委托书》等

乙公司授权张某为其施工负责人及授权范围等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4

 

3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乙公司施工资质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乙公司)

 

2

 

4

《会议纪要》、《承诺书》等

因乙公司过错造成严重阻工,导致甲公司垫付施工费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9

 

 

 

 

 

5

《乙公司劳务队中间结算单》

甲公司应付乙公司结算价为36477863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11

 

6

《乙公司收款明细汇总》

甲公司向乙公司及其施工作业队共付款40788000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286

 

7

乙公司退出施工前后,甲公司代付款项明细

乙公司于2010105日退出施工前后,甲公司为弥补乙公司过错造成的阻工等问题垫付资金13703432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891

 

8

 

 

收款收据及借条等

甲公司支付民工工料款保证金500万元,乙公司收甲公司借款300万元(该300万元以甲公司直接代乙公司支付工料款为表现形式)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6

 

提交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赵学武律师

提交日期:2011425

 

乙建筑工程公司与甲路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反诉证据目录

                说明:为避免证据重复提交,本诉已提证据视为反诉所提证据

 

证据

组别

证据

分项

证据名称

证据主要内容

证据形式

页数

备注

 

 

 

1

《劳务施工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31

见本诉证据

2

 

《委托书》等

乙公司授权张某为其施工负责人及授权范围等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4

见本诉证据

3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乙公司施工资质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乙公司)

2

见本诉证据

4

《费用报销单》、《威县指挥部汇报》

乙公司20095月份进场,乙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前知道中标人是中城建第二工程公司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13

 

 

 

 

5

 

 

 

 

《乙公司项目部人员7-9月份工资表》、《结算单》、《磁县公安局立案告知书》

 

 

 

乙公司于2010108日退出施工,2010108日后系甲公司单独进行的施工并通过了竣工验收等。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8

其他相关证据也能印证乙公司于108日退出施工(比如20101010日后的付款单据再无张某签字)

 

6

《威县指挥部汇报》、《会议纪要》、《承诺书》等

因乙公司过错造成严重阻工,导致甲公司为顺利完工不得已替乙公司垫付了其欠付的施工费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12

部分见本诉证据,其他相关证据也能印证此问题

7

《报销单》

甲公司为项目支出的可以量化的主要管理性费用2768524元(非材料及施工费)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908

 

9

2010252010910《会议纪要》、《张某承诺书》、《中间结算单》、《乙收款明细及相应单据》

甲公司按约支付给了乙公司施工费,不存在违约支付施工费问题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见本诉证据

 

 

 

 

 

 

 

 

 

 

 

10

《乙公司劳务队中间结算单》

甲公司应付乙公司结算价为36477863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11

见本诉证据

11

《乙公司收款明细汇总》

甲公司向乙公司及其施工作业队共付款40788000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286

见本诉证据

 

12

乙公司退出施工后,甲公司代付款项明细

乙公司于2010108日退出施工后,甲公司为弥补乙公司过错造成的阻工等问题,保证顺利施工垫付资金14017349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891

 

见本诉证据

 

 

13

 

《收款收据》、《借条》、《会议纪要》

甲公司代乙公司支付民工工料款500万元,乙公司收甲公司借款300万元(该300万元以甲公司直接代乙公司支付工料款为表现形式)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7

见本诉证据,其他相关证据也能印证此问题。

 

14

《乙公司外欠款汇总》

甲公司代乙公司支付的款项的依据为张某签字的费用清单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27

 

15

《乙公司申请加入邯郸市公路施工企业联合会申请书》

乙公司支付100万元入会费系自愿,系其履行的会员义务,该100万元入会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复印件(原件保存于甲公司)

34

 

重点提示:乙公司所举证据1314150152163等页显示赵某、蒲定祥、周某某系乙公司派驻的施工部门负责人,该三人分别任财务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和合同部负责人。

提交人:河北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提交日期:20111212

 

 

项目部9月—10月代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明细

                         ——本诉证据第7项附件(1)的补充说明

注:附件(1)共110笔,其中95笔均有张某的签字,另有10笔合计金额127314元(分别为第72737478100101102108109110笔),是在张某离开14标后的20101031日后支付,是乙公司项目部部门负责人周某某、蔡定海、蒲定祥、赵某签字审核,真实有效性应予认定。只有第7576778182笔合计5笔,既没有张某签字,也非乙公司项目部主管人员审核,现对该5笔支出款作如下说明。

1、张某签字的95笔合计金额:399101元;

2、乙公司负责人周某某、蔡定海、蒲定祥、赵某审核或办理的10笔合计金额:37514元;

3、第7576778182笔共5笔合计金额:15111

20101231

序列

日期

代付内容

领款人

代付金额

付款依据

75

2010.10.31

标志标牌款,辉煌广告

何东辉

5000

该三笔款项支出均是乙公司欠付,甲公司据实代付,支付手续齐全,应予认定。

76

2010.10.31

安全标志标牌款,贵祥广告

刘志辉

5000

77

2010.10.31

项目部水费

陈书利

2618

张某签字的《外欠汇总》第23页第27项显示欠住宿费水费13120

81

2010.10.31

汽油款

王远

1845

王远系乙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其行为代表了乙公司,王远的工作人员身份见反诉证据5《乙公司项目部79月份工资表》

82

2010.10.31

柴油款和修车费

王远

648

 

 

项目部代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明细

                         ——本诉证据第7项附件(2)的补充说明

注:附件(2)中共34笔(原为35笔,减去第29笔为34笔),其中第126笔、第28笔、第30笔,合计28笔的报销单据上都有张某签字,现对张某在报销单据上未签字的6笔(273132333435)作如下说明。

说明:1、第2830000元的付款依据是张某签字的欠于永增柴油款总单据:附件(5)第15项张某签字的欠于永增的柴油款为536300元,此30000元加附件(5)第15项支付的25万元,合计为28万元,低于张某签字的536300元;

2、第一次庭审后在法庭主持下经与张某核对账目,发现第29164800元不应由乙公司赔偿,应从甲公司的诉请中减去。

20101231

序列

日期

代付内容

领款人

代付金额

付款依据

27

2010.10.31

赵祥江砂石料款

赵祥江

150000

张某认可的《外欠汇总》27页欠付威县恒彪建筑材料款【赵祥江代表威县恒彪材料公司】707211

29

2010.10.31

砂石料款

赵祥江

164800

该笔数额属计算错误,应从甲公司诉请中减去

31

2010.10.31

陈立顺车辆租赁费

陈立顺

50000

张某签字认可的《外欠汇总》26页第48项显示欠陈立顺车辆租赁费73734

35

2010.10.31

拌和站用水泥罐车

陈立顺

166000

张某签字的《外欠汇总》第14页“砼拌合站欠款464560元”,464560元加质保金243840=708400元。708400元减(附件3)中钱泽顺155000元减“附件(4)”中钱泽顺的385500=167900元。因钱泽顺与董训宇均代表了拌合站,此166000元的支出条有董训宇签字,因董训宇欠陈立顺款,经董训宇签字同意甲公司从应付董训宇的款项中直接支付给了陈立顺166000元,即该166000元是从上述167900元中支付。(乙证据目录显示张训宇(实为董训宇)为乙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更确证了该笔支付的真实性)

32

2010.10.31

材料款

赵祥海

200000

张某认可的《外欠汇总》2712项欠赵祥海材料款813483

33

2010.10.31

路基综合队机械费

王东林

30000

此两笔合计61600元,而张某签字认可的《外欠汇总》23页第9项欠王少玉等民工费140670元,第10项欠王东林机械费40740元,140670+40740=181410元。附件(5)第23项支付王少玉110000元,181410-110000=71410元, 61600元在71410之内(王少玉为王东林儿子,此处34项王东林代王少玉领款也能说明王东林与王少玉两人的一体性)

34

2010.10.31

路基综合大队王少玉劳务费

王东林

31600

 

 

2010912月支付杜兴功、胡士府

武合岺、钱泽顺、鲜州、杨现洲款明细汇总表

             ——本诉证据第7项附件(3)的补充说明

说明:1本表中的付款除了鲜州的第3458911121415161819合计12100921元没有张某或蒲定祥的签字外,其他所有付款或者有张某签字的报销单,或者有张某签字的《外欠汇总》,或者有乙公司工程部长蒲定祥签字,代付款合法有效。上述12笔共计100921元支付的原因是:鲜州是继任鲜小平从事劳务,鲜小平离开工地,张某称给鲜小平款超支了,但鲜州却不认可鲜小平超领了施工费,并向项目部索要,甲公司根据实情向鲜州进行了支付,付款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应予认定。

2、本表中武合岺的9笔款合计395306.6元。张某签字的《外欠汇总》第17页第15194054元系武合岺所干的工程,该194054元从应付杨现洲款中直接付给了武合岺(具体理由见下面杨现洲的付款数据说明),395306.6元减194054=201252.6元,该201252.6元系武合岺为甲公司所干工程量,应由甲公司支付,该201252.6元在第一次庭审时已从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减去。

 

序列

日期

代付内容

领款人

代付金额

备注

付款依据

1

2010927

预付路基三队劳务费

杜兴功

30000

96084

此两笔合计8万元,加上“附件(4)”中4445项杜兴功的50万元,为58万元,而张某认可的《外欠汇总》第2页“路基三队欠款672250元”

2

20101025

预付路基三队劳务费

杜兴功

50000

1032100

杜兴功合计

80000

 

1

20101031

砂砾石款

胡士府

50000

10152123

此两笔合计53000元,加上“附件(4)”中363738三项胡士府的三笔26万元,为313000元,而张某认可的《外欠汇总》第2页胡士府的欠款493111

2

20101031

柴油款

胡士府

3000

10164134

胡士府合计

53000

 

1

20101013

预付桥面铺装队工程款(武合岺)

武合岺

100000

101694

 

 

 

 

9笔款合计395306.6元。张某签字的《外欠汇总》第17页第15194054元系武合岺所干的工程,该194054元从应付杨现洲款中直接支付给了武合岺(具体理由见下面杨现洲的付款数据说明),395306.6元减194054=201252.6元,该201252.6元系武合岺为甲公司所干工程量,应由甲公司支付,因此,该201252.6元应从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中除去。

2

20101029

预付桥面铺装队(武合岺)电费

武合岺

6521.8

1052102

3

20101030

预付桥面铺装队(武合岺)工程款

武合岺

70000

1074103

4

20101030

付桥面铺装队(武合岺)奖金

武合岺

1000

1075104

5

20101030

预付桥面铺装队(武合岺)生活费

武合岺

3000

1076105

6

20101030

预付桥面铺装队(武合岺)电费

武合岺

5419.8

1077106

7

2010113

预付桥面铺装队(武合岺)工程款

武合岺

200000

1113170

8

20101127

预付桥面铺装队(武合岺)五支渠电工工资

武合岺

1500

11103182

9

20101127

预付桥面铺装队(武合岺)电费

武合岺

7865

11104183

武合岺合计

395306.6

 

1

20101011

预付砼拌和站柴油款

钱泽顺

10000

101293

155000元,是乙公司项目部员工钱泽顺办理(钱泽顺的乙公司职员身份见甲公司反诉证据5乙公司7-9月份工资表),张某《外欠汇总》第14页认可的“砼拌合站欠款464560元”,464560元加质保金243840=708400元。708400元减155000元减“附件(4)”中钱泽顺的385500=167900元。因钱泽顺与董训宇均代表了拌合站,因此“附件(2)”第35项经董训宇签字的陈立顺领取的166000元,实际是从上述167900元从支付。

2

20101015

预付砼拌和站工资

钱泽顺

50000

101795

3

20101019

预付砼拌和站柴油款

钱泽顺

10000

102496

4

20101022

预付砼拌和站民工工资

钱泽顺

30000

102697

5

20101025

预付砼拌和站柴油款

钱泽顺

5000

103099

6

20101027

预付砼拌和站柴油款

钱泽顺

5000

1038101

7

20101030

预付砼拌和站加油款

钱泽顺

30000

1078107

8

20101030

预付砼拌和站柴油款

钱泽顺

10000

1079108

9

20101119

预付砼拌和站劳务费

钱泽顺

5000

1167173

钱泽顺合计

155000

 

1

201091

水电费

鲜州

2453

93624

张某签字

2

2010922

生活费

鲜州

20000

94865

张某签字

3

20101031

民工工资

鲜州

39725

10148119

 

此处32018笔中,第622793元有蒲定祥核实签字认可,第75000元有张某签字,第101000元有蒲定祥审核签字,第132100元有张某签字,第17675元有蒲定祥在证明上签字认可,第2032881.5元有蒲定祥签字认可。以上6笔合计64449.5元。64449.5元加第12453元加第22万元=86902.5元。此处20笔总款187823.5元减86902.5=100921元。即张某或蒲定祥未签字的12笔合计为100921元。该

100921元支付的原因是:鲜州是继任鲜小平从事劳务,后鲜小平离开工地,张某称给鲜小平款超支了,但鲜州却不认可鲜小平超领了施工费,并向项目部索要,甲公司根据实情向鲜州进行了支付。

4

20101031

电费

鲜州

5000

10153124

5

20101031

天桥材料及运费款

鲜州

3000

10154125

6

20101031

民工工资

陈汉品

22793

10156127

7

20101031

临时用工费

鲜州

5000

10159129

8

20101031

电费

鲜州

4703

10160130

9

20101031

吊车费

鲜州

1950

10161131

10

20101031

吊装费

蒲定祥

1000

10169139

11

20101031

工程款

鲜州

21550

10206168

12

20101031

生活费

鲜州

3000

10167137

13

20101031

电费

鲜州

2100

10205167

14

20101121

电费

鲜州

2800

 

15

20101125

架管运费

鲜州

5000

1198181

16

20101128

管件运费

鲜州

10000

11111185

17

20101130

赵墩生,装卸费(蒲定祥签字)

鲜州

675

11114186

18

2010123

吊车租赁费

鲜州

1600

124187

19

20101210

电费

鲜州

2593

 

20

20101217

民工工资(蒲定祥核)

鲜州

32881.5

1252193

鲜州合计

187823.5

 

1

20101022

预付杨现洲民工费

杨现洲

30000

102798

 

 

 

 

12笔中,第61万元是在张某离开后支付,有蒲定祥签字认可;第85万元有张某签字。此外的10笔合计243000元,加上“附件(4)”中杨现洲的四笔333800元,合计为576800元。而张某认可的《外欠汇总》第2页杨现洲的两笔欠款217139+572550=789689元,789689元减576800=212889元。上面提到的武合岺的194054元从此处支出。

2

20101031

预付杨现洲民工费

杨现洲

50000

10138110

3

20101031

预付杨现洲民工工资

杨现洲

50000

10139111

4

20101031

预付杨现洲民工费

杨现洲

20000

10140112

5

20101031

预付杨现洲民工费

杨现洲

10000

10141113

6

20101031

预付杨现洲民工费(蒲定祥核实)

杨现洲

10000

10142114

7

20101031

预付杨现洲巩合法事故

杨现洲

20000

10143115

8

20101031

预付杨现洲民工费

杨现洲

50000

10144116

9

20101116

预付杨现洲民工费

杨现洲

20000

1168174

10

20101112

预付杨现洲劳务费

杨现洲

20000

1177176

11

20101123

预付杨现洲运费

杨现洲

3000

1194180

12

20101127

预付杨现洲劳务费

杨现洲

20000

11105184

杨现洲合计

303000

 

以上总共数额

1174130.1

 

 

项目部代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明细

                 ——本诉证据第7项附件(4)补充说明

 

说明:1、此表中无张某在报销单上签字,在张某签字的《外欠汇总》中未列明,也非乙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审核的共计2笔,分别为:第2笔和第12笔,合计金额136000元,该两笔费用甲公司系据实付款。

2、第1420262846笔(其中第14笔和46笔张某签字认可部分),该五笔中张某不认可的金额共计279570元,但该279570元均是乙公司项目部协调部长史爱民办理,付款手续齐全,应予认定,史爱民的身份见本表第910242527等项张某签字的《费用报销单》上的“部门复核人”为史爱民,因此,在张某离开公司后,史爱民所为的行为应视为代表乙公司所为行为。

第一次庭审后经与张某核对,本表第221万元属计算差错,应从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减去;

4330万元已在第一次开庭时从甲公司的诉请中减去。

20101231

 

序列

日期

代付内容

领款人

代付金额

付款依据

1

2010.11.3

材料费

赵祥海

200000

20万元加“附件(2)”3220万,共计40万元,而张某认可的《外欠汇总》27页第12项欠赵祥海813483

2

2010.11.13

补偿款

赵祥江

36000

此款为乙公司欠款引起打斗造成人身损害赔款

3

2010.11.21

东风车租金(做弯沉实验)

杨延志

4725

张某签字

4

2010.11.21

取土场水井维护费

李伯涛

3000

张某签字

5

2010.11.21

棉田泥浆、渗水坑等赔偿款

李学增

2000

张某签字

6

2010.11.21

50铲车租赁费

王东林

2382

2382元加“附件(2)”333万元加3431666元,合计为64048元。而张某认可的《外欠汇总》23910项合计181410元(王少玉为王东林儿子,两者为一体)

7

2010.12.17

膨胀剂款

董训松

23664

张某离开后赵某签字审核(甲公司反诉证据第5项乙公司7-9月份工资表证董训松为其公司职员)

8

2010.12.17

复耕费及人员工资

苏文生

14100

张某签字

9

2010.12.17

芦笋赔偿款

于在举

850

张某签字

10

2010.12.17

蔬菜大棚赔偿款

于在广

3000

张某签字

11

2010.12.17

机械租赁费

赵亮

50000

张某认可的《外欠汇总》23页“徐州赛德瑞推土机等租赁费178600元”(徐州市人赵亮租徐州赛德瑞机械转租给乙公司,此处的徐州赛德瑞实为赵亮)

12

2010.12.17

钢管租金

王洪兵

100000

张某虽未签字,但该笔费用确为张某欠付,甲公司据实代付

13

2010.12.17

压路机租赁费

朱天争

20000

张某离开后赵某签字审核(张某签有租赁合同)

14

2010.12.17

青苗补偿款

李伯涛

81000

张某签了6000元,另75000元有项目部协调部长史爱民签字确认,甲公司据实支付

15

2010.12.22

挖掘机租赁费

邢秋季

78300

张某离开后赵某签字审核(张某签有租赁合同)

16

2010.12.22

路拌机租赁费

刘世厂

46700

张某离开后赵某签字审核(张某签有租赁合同)

17

2010.12.22

挖掘机租赁费

孟文改

75300

张某离开后赵某签字审核(张某签有租赁合同)

18

2010.12.22

胶轮压路机租赁费

刘传良

33000

张某签字

19

2010.12.22

铲车租赁费

马银命

40000

张某离开后赵某签字审核(张某签有租赁合同)

20

2010.12.27

董春娥,青苗补偿款

闫洪涛

3000

此款经项目部协调部长史爱民签字确认,甲公司据实支付

21

2010.12.27

工资

高福闪

2000

1、张某签字的《外欠汇总》第1页显示欠工资645800元;2、甲公司反诉证据第5项乙公司7-9月份工资表证高福闪为其公司职员

22

2010.12.27

陈书伟、高福闪工资

高福闪

10000

1万元从甲公司诉请中去掉

23

2010.12.27

后勤生活欠款

靳中范

5000

张某认可的《外欠汇总》23页第26项欠7393

24

2010.12.27

水泥白灰污染补偿款

段朝林

5000

张某签字了

25

2010.12.27

取土场管理人员工资

段朝林

8000

张某签字了

26

2010.12.27

土场复耕补偿款

段朝林

11000

项目部协调部长史爱民代表项目部签订了《青苗补偿协议》,支出单据也得到了史爱民的签字认可,甲公司据实支付

27

2010.12.27

取土场补偿款

段朝林

6000

张某签字了

28

2010.12.27

青苗补偿款

段朝林

84820

项目部协调部长史爱民代表项目部签订了《青苗补偿协议》,支出单据也得到了史爱民的签字认可,甲公司据实支付

29

2010.12.12

预付杨现洲医疗费

杨现洲

10000

此四笔合计333800元,加上“附件(3)”中杨现洲12笔中张某未签字,也非蒲定祥核实的10笔共243000元,合计为576800元,而张某认可的《外欠汇总》第2页杨现洲的两笔欠款217139+572550=789689元,789689元减576800=212889元,附件(3)中提到的武合岺的194054元从此处支出(理由在阐述附件(3)武合的付款理由中已说明)

30

2010.12.14

预付杨现洲工程款

杨现洲

10000

31

2010.12.16

预付杨现洲队民工工资

杨现洲

283800

32

2010.12.16

预付杨现洲队工程款

杨现洲

30000

33

2010.12.20

民工工资

鲜州

34182.5

此三笔合计180281.5元,而此处有张某签署32305元工资表,蒲定祥审核签署120491元、17407.5元、40000元三个工资表,合计210203.5元。

34

2010.12.27

民工工资

鲜州

13000

35

2010.12.27

民工工资

鲜州

133099

36

2010.12.17

工程款

胡士府

50000

此三笔合计26万元,加上“附件(3)”中胡士府的两笔共53000元,为313000元,而张某认可的《外欠汇总》第2页胡士府的欠款493111

37

2010.12.24

砂石料款、工人工资、液态粉

胡士府

200000

38

2010.12.29

挖土补偿款

胡士府

10000

39

2010.12.17

预付砼拌和站民工工资

钱泽顺

200000

此四笔合计385500元,均有乙公司项目部员工董训宇签字(钱泽顺和董训宇的乙公司职员身份见甲公司反诉证据5乙公司7-9月份工资表),张某《外欠汇总》第14页认可“砼拌合站欠款464560元”,464560元加质保金243840=708400元。708400元减385500=322900元,再减去附件(3)中钱泽顺的155000=167900元。因钱泽顺与董训宇均代表了拌合站,因此“附件(2)”第35项经董训宇签字的陈立顺领取的166000元,实际是从上述167900元从支付。

40

2010.12.17

预付砼拌和站民工工资

钱泽顺

15500

41

2010.12.24

预付砼拌和站机械租赁费

钱泽顺

90000

42

2010.12.27

预付砼拌和站工程款

钱泽顺

80000

43

2010.12.17

预付桥面铺装队(武合岺)工程款

武合

300000

30万元属计算错误,应从甲公司诉讼请求中去掉

44

2010.12.17

预付路基三队劳务费

杜兴功

400000

此两笔合计50万元,加上“附件(3)”中杜兴功的8万元,为58万元,而张某认可的《外欠汇总》第2页“路基三队欠款672250元”

45

2010.12.24

预付路基三队劳务费

杜兴功

100000

46

2010.12.17

青苗补偿款

张俊强

111750

张某认可6000元,其他的有项目部协调部长史爱民签署的三份《青苗补偿协议》和收款单据证明,甲公司据实支付

合计

302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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