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案诉讼标的额26万元,不算太大,但对无固定职业且年龄只有27岁的李某而言无疑是一笔巨款,一审李某败诉,二审直接改判胜诉,李某的喜悦之情溢于言表。抛开诉讼结果对委托人的影响不提,单从律师代理角度而言,也有值得思考之处。对于争议大的案子,不论大小,都必须付出最大努力,穷尽证据,证据归类条分缕析,答辩状、代理词、上诉状等书面材料必须说理透彻,既详实又简明,讲求逻辑性和对抗性,以强大的说服力增强诉讼气势,从而去影响裁判者,让裁判者正确下判,反之,如代理工作不到位,则很难让二审法官去直接改判,彻底否定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改判后,难解心中不平之气,遂写了这篇报道文章投于期刊《邯郸审判》。为让读者了解代理过程,将主要诉讼文书隐名附后。
认真践行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
好法官—白燕
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赵学武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执业标杆,而作为这一标杆掌控者的法官的裁判水准,则是落实习总书记司法工作要求的关键。司法裁判只有建立在事实认定客观、法律适用正确以及当事者和群众信服基础上才有生命力,正所谓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正义的生命在于实现。只有让当事者及知悉群众切实从个案中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使习总书记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从而累积起公正司法的法治大厦,建立起民众的法治信仰。
下面是少年庭刚审结的一起民事案件,此案的二审改判是切实贯彻习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一个点滴缩影,真正诠释了承办法官的执业素养、裁判良知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果敢精神。
案件事实
李某(女)和王某(男)2017年3月13日结婚,2017年7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仍共同生活。2017年2月份,王某父母预付25万元以李某名义购买了邯郸市内一套房产。李某王某《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婚后无共同财产。2018年9月2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同意出卖上述房产,卖房款给王某40万元,双方债务归李某一人承担,轿车一辆归王某所有,此后,双方彻底分开。后双方多次协商,同意不再履行上述《协议》。2018年9月4日,王某书写一份双方共同外欠款137268.5元账单拍照微信发给李某。2019年1月18日李某卖房得到卖房款78万元(王某已占有卖房押金3万元)。2019年1月19日,王某同意李某再给其85000元,其他房贷、信用卡借款、网贷、个人借款均由李某偿还,双方经济结清,并写一份协议,约定第二天上午一同到银行,由李某转给王某85000元,从而结清双方所有经济问题。2019年1月20日上午,双方在银行门口,王某书写一份《协议》,内容为:双方自行协商变卖房产一套,所卖房款还清双方所有债务后余款215510元,双方各一半107750元。李某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到银行给王某转款107750元,王某借机离开,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之后,李某通过电话、微信要求王某在该《协议》上签字,王某始终未签字。后王某起诉至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履行2018年9月2日《协议》,给付其尚欠的卖房款262450元,形成本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开庭中未细查李某提交的还清了大量小额贷、双方共同借款和房贷及利息共715699元这一裁判案件的主要事实,以王某未在2019年1月20日《协议》上签字,不能否认2018年9月2日《协议》为由,判决:李某给付王某卖房款262450元。
二审裁判结果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本着严谨认真负责态度,公开开庭审理后改判: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某诉讼请求,裁判理由为:涉案房产在2018年10月9日出售后,李某认为原协议不公,就开始与王某重新协商卖房款分配事宜,这由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特别是在2019年1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双方合意第二天重新写协议。2019年1月20日《协议》是王某草拟,虽然只有李某单方签字,但李某签字后即按照协议约定转账给王某107750元,王某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之规定,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重新协商的内容及新协议由王某草拟的事实,应视为双方又重新达成卖房款分配协议,2019年1月20日协议成立,合法有效,因其成立时间在后且对卖房款的分配做出了新约定,故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分配卖房款和承担债务,李某已履行该协议,故王某要求李某再按照2018年9月2日协议给付剩余262450元卖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结语: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不算疑难,但一二审仍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究其原因,应是对公平正义这一司法价值理念的把握偏差。作为把关审的二审,如能在每一个个案审判中秉承公平正义价值理念,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正确的裁判为有理者伸张,让无理者服判,无悔于法官职业使命和时代呼唤,则习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要求就落到了实处。
答 辩 状
答辩人:李某,女,1992年?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号?栋?单元9号。
被答辩人:王某,男,1985年?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里?号楼?单元?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比答辩人大8岁,因答辩人年少无知,在被答辩人甜言蜜语迷惑下,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于2016年4月份同居,被答辩人要求和答辩人结婚,答辩人父母不同意,答辩人背着父母于2017年3月13日与被答辩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017年7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但仍共同生活,2018年9月初双方分开生活。登记结婚前的2017年2月份,答辩人购买了邯郸市丛台区?路?里?号楼?单元1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74平方米,答辩人是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该房屋贷款25万元。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四个月便离婚,没有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明确写明婚后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被答辩人一直纠缠威胁答辩人想分割该房产份额,答辩人经不住被答辩人纠缠威胁,便在被答辩人2018年9月2日书写的一份《协议》上签字,暂时同意出卖上述房产,卖房款给被答辩人40万元,双方债务归答辩人承担,东风风行轿车一辆也归被答辩人所有,此后,双方彻底分开居住生活。
答辩人在上述《协议》上签字后,感到该《协议》严重侵犯了答辩人权益,对答辩人严重不公,经答辩人要求,双方多次协商,被答辩人也同意不再履行上述《协议》。2018年9月4日被答辩人书写了一份双方共同的外欠款账单,拍照在微信中发给答辩人,被答辩人认可双方共同的信用卡和网贷债务数额为137268.5元(不包括房贷)(见证据5—①)。
另外,被答辩人在上述书面账单中没有提及的答辩人名义负担的双方共同债务仍有207381元,分别是:1、答辩人和被答辩人2018年3月份借答辩人同学马谋7万元,至2018年9月初偿还48000元,剩下22000元答辩人于2019年1月20日还清;2、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借答辩人姐姐李某鹏84550元(见证据6—①),李某鹏是网贷后转借给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以有利息,王某通过微信付给李某鹏利息(见证据6—③)。答辩人卖房后于2019年1月18日至1月20日偿还李某鹏8万元(其中微信转6万元,现金还2万元,见证据6—②);3、以答辩人名义借网贷105381元,分别是:“好期贷”网贷4000元、“钱站”网贷82864元、“极速贷”网贷14016元、“你我贷”网贷4501元。
2018年11月3日被答辩人给答辩人发短信,明确了三种共同债务解决方案:一是答辩人卖房后给其40万元;二是狗场一楼及双方所有欠账归其承担;三是双方打官司解决争议。答辩人未同意,双方未形成合意。
2018年1月18日答辩人得到卖房款78万元,加上被答辩人占有的定金、押金3万元,共卖房得款81万元。2019年1月19日晚上,答辩人和被答辩人通过微信谈话形成合意,被答辩人明确同意答辩人卖房所得房款再给其8.5万元(房屋出卖81万元,被答辩人此时已占有其中定金和押金3万元),其他房贷、信用卡借款、网贷、个人借款均由答辩人偿还,双方经济结清,并写一份协议。第二天即2019年1月20日上午,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一同到农业银行邯郸中华路支行,由答辩人转给被答辩人85000元,从而结清双方所有经济问题。被答辩人将答辩人拽到路边他的车上,被答辩人重新算了一下双方债务,双方一致认可卖房款还清双方所有债务后余款215510元,两人各分一半107750元,被答辩人在车上亲笔书写了一式两份《协议》,明确了上述结清双方经济问题的意见,答辩人在该两份《协议》上签字,被答辩人说让答辩人去银行转给他107550元后就在该两份《协议》上签字,答辩人当即下车到农行邯郸中华路支行给被答辩人转了107550元,答辩人转款后从农行出来找被答辩人在《协议》上签字,被答辩人又说把狗场家具让他拉走后再签字,2019年1月21日答辩人雇搬家公司把狗场家具拉到被答辩人父母家中,但被答辩人却一直推拖拒不在《协议》上签字。
不料,被答辩人丧失了一个做人的起码良知,起诉至邯山区法院要求被答辩人履行2018年9月2日《协议》,让答辩人再给他262450元,纯属无赖行径,欺负答辩人年少无知,企图谋取不义之财,因为道理很浅显:卖房款总共81万元,被答辩人已得137550元,剩下672450元,答辩人还房贷263500元,偿还双方共同的信用卡贷款、网贷和个人债务344649元,剩余的款项仅有64301元,让答辩人去哪里给被答辩人262450元?!而且,所卖房屋本就是答辩人的个人所有财产(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答辩人忍受委屈,自己偿还双方债务608149元(房贷263500元+被答辩人认可的信用卡和网贷137268元+答辩人个人名义负共同债务207381元=608149元),剩余64301元说好了归答辩人所有,如今被答辩人却起诉给答辩人索要262450元,真是天理不容!如果被答辩人得逞,则本来是答辩人个人房产出卖了81万元,还得倒贴给被答辩人20万元,请问?天底下哪有这种无理取闹欺负别人的行径,因此,依法应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李某
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李某与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证据目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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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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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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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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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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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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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0日,王某亲笔书写一式两份《协议》,明确约定所有卖房款还清双方债务后剩余215510元,双方各分一半107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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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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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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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9日晚上王某明确同意李某给其转8.5万元,双方经济结清,并写一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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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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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协议》、《借条》、《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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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偿还房屋贷款和解除房屋抵押借款利息合计26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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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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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0日中午李某转给王某107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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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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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某书写的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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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月日王某亲笔书写一份关于双方欠款的书面账单,拍照发给李某,列明了由李某偿还的信用卡及网贷债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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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光大银行信用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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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偿还李某鹏光大银行信用卡3万元;
2、李某偿还自己光大银行信用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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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平安银行信用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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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偿还平安银行信用卡7000元;
2、李某偿还平安银行网贷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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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中信银行信用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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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偿还中信银行信用卡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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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交通银行信用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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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偿还交通银行信用卡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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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民生银行信用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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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偿还民生银行信用卡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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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邮你贷”账户还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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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偿还“邮你贷”网贷22365元(12257.85元+1010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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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卡卡贷”账户还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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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偿还“卡卡贷”网贷399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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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好期贷”账户还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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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偿还“好期贷”网贷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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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钱站”网贷账户借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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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欠付“钱站”网贷82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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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极速贷”网贷账户借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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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欠付“极速贷”网贷1401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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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你我贷”网贷账户借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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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欠付“你我贷”网贷4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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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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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邢雪鹏出借给李某84550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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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姐姐通过微信出借转给李某8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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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李某转给邢雪鹏60000元记录;
李某取款2万元交给李某鹏的银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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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卖房后偿还姐姐李某鹏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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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王某转给李某鹏借款利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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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某鹏借款利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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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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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5日王某租赁农家院设立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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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场记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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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亲笔书写狗场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的收入支出记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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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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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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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日王某给李某发短信明确三个财产分割意见:一是李某卖房后给其40万元;二是狗场一楼及双方所有欠账归其承担;三是双方打官司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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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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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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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定机构对王某2019年1月20日书写的《协议》进行书写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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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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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现根据今天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为避免赘述,现仅在李某答辩意见基础上,根据庭审新情况,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王某当庭表示李某所举证据1、证据2、证据5-①、证据8属实,据此,依法应认定王某诉讼请求所依据的2018年9月2日《协议》签订后并未履行,而是履行了平分215510元(81万元卖房款偿还双方债务后剩余款),每人107750元的2019年1月20日《协议》。
第一,李某证据1——2019年1月20日《协议》是王某所写,特别注明“立此为据”,表明了王某2019年1月20日对卖房款和双方共同债务处置的最新意见,该意见得到了李某签字认可,根据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和承诺,该《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虽然无王某签字,但《协议》内容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协议》内容代表了王某“立此为据”的真实意思,显然不能否定王某的该真实意思,不能认定2018年9月2日《协议》仍有效。
而且,李某证据2第八页中显示:李某说“你还得签字按手印呢”(轿车过户时见面顺便让王某在《协议》上签字盖手印),王某答复“哦就是”,虽然王某至今未在《协议》上签字,这只能说明王某为人狡猾不诚信,不影响2019年1月20日《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二,2019年1月20日《协议》得到了完全履行,不存在无效事由。
李某证据4证明:李某拿到王某书写的该《协议》后,及时到农行给王某转了107550元;
李某证据3证明李某偿还了涉案房屋263500元房贷和垫资利息;
李某证据5-①证明:王某2018年9月4日承认双方共同债务中有网贷、信用卡和李某鹏3万元共137268.5元债务(137268.5元的计算方式——见本代理词附件);
李某证据5中的②至12、证据6证明:李某偿还了2019年1月20日王某所写《协议》中其他共同债务207381元(具体项目和数额见李某《答辩状》)(有王某所写2019年1月20日《协议》中“所卖房款还清双方所有债务后余款215510元”相印证);
第三,王某2019年1月20日《协议》内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印证,比如:李某证据2——2019年1月19日晚上,李某说“想明白了告诉我,我给你转账”,王某回答“8.5转来吧,感情不谈了,老死不相往来。”又如:李某证据8证明:2018年11月3日王某对卖房款和双方债务的处置有三种意见,这明显是推翻了2018年9月2日《协议》后的新意见。
综上三点,应当认定:2018年9月2日《协议》未履行,双方履行的是2019年1月20日《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法应予确认,进而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律 师:赵学武
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王某2018年9月4日书写并发给李某的外欠款账单137268.5元的计算方式。
137268.5元的计算方式
根据王某认可的2018年9月4日书写并发给李某的双方共同所欠信用卡、网贷数额的账单,计算出双方共同的的信用卡和网贷债务数额为137268.5元,分别为:
1、15号:“中邮”网贷721.05元,剩17期:每期721.05元×17期=12257.85元;
2、16号:“中邮”网贷918.85元,剩11期:每期918.85元×11期=10107.35元;
3、17号:“卡卡贷”998.33元,剩4期:每期998.33元×4期=3993.3元;
4、20号:房贷1410元;
5、20号:“平安”即平安银行信用卡2250元,大概剩9期:实际剩余12期,每期2250元×12期=27000元;
6、交通14000元,即:交通银行信用卡14000元;
7、平安7000元,即:平安银行信用卡7000元;
8、民生8000元,即:民生银行信用卡8000元;
9、光大20000元,即:光大银行信用卡20000元;
10、中信3500元,即:中信银行信用卡3500元;
11、李某鹏光大三万,即:李某鹏光大银行信用卡3万元。
以上11项相加合计为:137268.5元。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号?栋?单元9号,身份证号码:13043……,联系电话:13031459899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1985年?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里?号楼?单元7号,身份证号码:130403……,联系电话:……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应予纠正。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当庭明确认可上诉人证据1——2019年1月20日《协议》和证据5-①——2018年9月4日《双方共同外欠款账单》是其亲笔书写,但一审判决书却表述为“证据5有异议,并不能证明是原告所写”(见一审判决书第4页最后一行),严重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予纠正。
一审判决只孤立的分析认定了被上诉人提交的2018年9月2日《协议》,而对上诉人提交的就连被上诉人都认可的双方共同债务证据一概不予理会,错判之严重程度,偏袒之严重程度令人汗颜!因为本案事实并不复杂,但一审却割裂本案证据链条,仅仅挑选对被上诉人有利的一份孤证,即2018年9月2日《协议》来认定事实作出判决,怎能不错!
如果一审判决正确,请问?被上诉人亲笔书写的——2018年9月4日《双方共同外欠款账单》和2019年1月20日《协议》中所列举的双方共同债务如何处理?!一审判决只机械的套用《合同法》条文,认定2019年9月2日《协议》有效,却无视2018年9月4日《双方共同外欠款账单》和2019年1月20日《协议》是2018年9月2日之后双方对财产债务处理的新意见,后行为已经否定前行为法律效力。
尤其是,2019年1月20日《协议》虽名为《协议》,被上诉人耍花招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但是:第一,该《协议》至少确证了2019年1月20日时双方对共同财产债务的处理意见,至少是一种书面证明,并非必须经书写者签字才有效;第二,2019年1月20日《协议》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有充分证据证实的以下四项事实相印证,确证了2019年1月20日《协议》已履行完毕:①书写该《协议》后上诉人当即转给了被上诉人《协议》上认可的107550元;②上诉人偿还了被上诉人认可的双方共同信用卡和网贷债务137268.5元;③上诉人偿还了其他双方共同债务207381元;④上诉人还房贷和垫付利息263500元,以上①+②+③+④+被上诉人占有的卖房押金3万元=745699元, 81万元卖房款仅剩余64301元。
要知道,上诉人偿还的上述债务都是被上诉人签字认可的双方共同债务,如果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不但将本属于自己房产出卖后得不到分文,还需倒贴给被上诉人198149元(262450元-64301元=198149元)。上诉人不懂法律,但上诉人相信公平公正又博大精深的法律肯定不会让上诉人卖了自己房,偿还了双方债,然后倒贴给被上诉人198149元。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一审判决是一份基于毫无审判观念和证据意识而作出的极其严重的错误判决!!!
民事审判规则和证据采信规则看到的不应是一份已经失效的2018年9月2日《协议》,也不是2019年1月20日《协议》一方未签字就无法律效力,而应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请问?一审判决遵循了哪怕是一点审判规则和证据采信规则吗?!如此草率判决,怎能不让人汗颜!!!
三、本案房屋依法属于上诉人单独所有财产,上诉人经不住被上诉人纠缠才同意将卖房款偿还双方债务后平分。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协议》清楚写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其次,涉案房屋首付款17万元虽是被上诉人父母所交,但该房屋在双方结婚前就登记在上诉人个人名下,依法应认定为上诉人的个人房产,17万元首付款是被上诉人父母对上诉人的婚前赠与;再次,如果被上诉人主张该房产份额,充其量该房产中有被上诉人婚后共同偿还房贷而形成的2810元(结婚4个月共还房贷1410元×4个月=5640元,5640元/2=2810元)。以上事实说明,上诉人是一个善良单纯的女孩,本想尽早与被上诉人彻底了结关系,却未曾想将可能因此背负巨额债务,孰对孰错,泾渭分明。
四、本案明显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极大可能,请求二审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向一审法院纪检组提出司法建议,请求从严追究有关违法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案一审法院收取被上诉人案件受理费512元,上诉人上诉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明确告知本案上诉费是5235元,还说一审法院收取被上诉人512元案件受理费是错误的,上诉人只好交纳5235元上诉费。因此,上诉人有理由认为本案一审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极大可能,请求二审合议庭查明事实,严格履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向一审法院纪检组提出司法监察建议,追究有关违法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纯属恶意起诉,依法本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却在一审的偏袒下,全部支持了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严重错误,依法必须纠正。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官查明本案事实,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二0一九年四月十日
李某与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王某一审中当庭表示李某所举证据1、证据2、证据5-①、证据8属实,据此,依法应认定王某诉讼请求所依据的2018年9月2日《协议》签订后并未履行,而是履行了平分215510元(81万元卖房款偿还双方债务后剩余款),每人107750元的2019年1月20日《协议》。
第一,李某证据1——2019年1月20日《协议》是王某所写,特别注明“立此为据”,表明了王某2019年1月20日对卖房款和双方共同债务处置的最新意见,该意见得到了李某签字认可,根据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和承诺,该《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虽然无王某签字,但《协议》内容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协议》内容代表了王某“立此为据”的真实意思,显然不能否定王某的该真实意思,不能认定2018年9月2日《协议》仍有效。
而且,李某证据2第八页中显示:李某说“你还得签字按手印呢”(轿车过户时见面顺便让王某在《协议》上签字盖手印),王某答复“哦就是”,虽然王某至今未在《协议》上签字,这只能说明王某为人狡猾不诚信,不影响2019年1月20日《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二,2019年1月20日《协议》得到了完全履行,不存在无效事由。
李某证据4证明:李某拿到王某书写的该《协议》后,及时到农行给王某转了107550元;
李某证据3证明李某偿还了涉案房屋263500元房贷和垫资利息;
李某证据5-①证明:王某2018年9月4日承认双方共同债务中有网贷、信用卡和李某鹏3万元共137268.5元债务(137268.5元的计算方式——见本代理词附件);
李某证据5中的②至12、证据6证明:李某偿还了2019年1月20日王某所写《协议》中其他共同债务207381元(具体项目和数额见李某《答辩状》)(有王某所写2019年1月20日《协议》中“所卖房款还清双方所有债务后余款215510元”相印证);
第三,王某2019年1月20日《协议》内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印证,比如:李某证据2——2019年1月19日晚上,李某说“想明白了告诉我,我给你转账”,王某回答“8.5转来吧,感情不谈了,老死不相往来。”又如:李某证据8证明:2018年11月3日王某对卖房款和双方债务的处置有三种意见,这明显是推翻了2018年9月2日《协议》后的新意见。
综上三点,应当认定:2018年9月2日《协议》未履行,双方履行的是2019年1月20日《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应予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依法应改判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律 师:赵学武
二0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