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10年张某购买了495平方米临街商铺出租给某银行,年租金60余万元。2019年张某商铺所在的某广场售后包租十年到期,销售方不再返租金,此时除临街几个商铺出租盈利外,其他一二楼商铺均闲置,后统一交由某公司管理,某公司又统一出租给某酒店。2021年三个商铺购买人起诉张某,诉称张某购买的五个商铺侵占了规划的公共通道和公用门厅,诉请张某拆除已出租给某农行的五个商铺和门厅,并赔偿经济损失90多万元。
我接受张某委托后,先到现场查看,然后对三个原告提起了另案起诉。通过详细分析说理,一审判决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三原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时我让张某撤回了对三原告提起的三个另案起诉。
鉴于此案知情群众多较为敏感,暂不对案件代理过程多作叙述,仅说两点让大家体会一下:一是直到一审开庭前对方两名律师都是一副肯定胜诉的信心满满样子;二是像本案这样一起尚不算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二审判决对法律关系予以了详细论述,判决书20页。张某在胜诉后高兴地对我说“你的应对很好,说出了我不知该怎么说的话,知道水平了。”
下面是此案向法院提交的部分材料:
吴某、胡某、钱某诉张某排除妨碍案
一审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答辩人:吴某,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事实
2010年答辩人购买了邯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邯郸市某区某某广场一楼西北角的五个商铺,合计建筑面积495.75㎡。某某房产公司开发建设某某某广场,销售方式是售后包租十年,即某某房产公司出售商铺,同时由某某房产公司委托的代管方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商铺购买人签订租赁合同,某投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商铺并给付业主租金,直到2019年。答辩人自购买之初2010年开始就作为出租人将所购商铺出租给某银行邯郸某支行,直到今天该支行仍是最初模样,答辩人从未委托某投资公司管理,吴某自购买商铺之初至今也从未与某银行邯郸某支行签订过租赁合同。
2020年某某某广场一层除答辩人之外的其他全部商铺业主将购买的商铺都出租给了邯郸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企业管理公司又转租给邯郸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将所有商铺打通连成一个整体,装修后用于经营某某酒店。因此,吴某在诉状中所说“2019年7月29日,某银行邯郸某支行与原告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未与原告续签租赁合同,仅与被告张某签订租赁合同。”纯属胡言乱语!
某某某广场一层约70个商铺,商铺中间的南北和东西都有公共区域和共同通道,一层的南部中间和北部中间是两个公共进出通道大门(消防大门),以上公共区域、公共通道和南北大门属于一层全体业主共有,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消防通道和大门,但却被吴某、某某企业管理公司和某某管理公司非法占用,某某管理公司在未经国家强制性消防审批和验收的前提下,将这些公共区域、公共通道和南北(消防)大门全部封闭成一个整体,南北(消防)大门也予以封堵,用于经营某某酒店,并出租部分临街面积划出的封闭独立门市。吴某和某某企业管理公司、某某管理公司非法享有了侵占某某某广场一层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公共通道和南北(消防)大门面积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却造成本属于答辩人的公共面积利益的损失,尤其是吴某和某某企业管理公司、某某管理公司将南北(消防)大门封堵,非法获取巨大商业利益,使答辩人商铺处于一个“孤岛”,无法向东面和南面通行,时刻处于火灾、地震疏散渠道缺失带来的巨大隐患风险之中,严重侵犯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二、答辩人五个商铺是作为一个整体购买,商铺出售方某某房产公司和其委托的管理方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都盖章确认答辩人五个商铺的独立性,明确说明门厅和走廊归答辩人无偿使用,应当认定答辩人五个商铺是一个单独整体。
答辩人购买商铺之初,商铺出售方邯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其委托的管理方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盖章确认答辩人五个商铺是一个独立整体,所涉门厅和走廊面积由答辩人无偿使用。不仅如此,某某房产公司和某投资公司向答辩人交房时是将五个商铺外围连接成一个整体交付,正因为如此,答辩人才购买了事实上是一个整体的五个商铺。因此,吴某起诉答辩人侵占门厅和走廊、通道不是事实,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基于吴某商铺目前现状,根据物权法物尽其用和《民法典》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应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答辩人提交的某某某广场一层照片可见:目前包括吴某商铺在内的其他约65个商铺(答辩人商铺除外)已经由邯郸某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用于经营“某某酒店”。“某某酒店”共两个大门,一个是中间位置的主门,一个是主门北边约40米的侧门,该侧门是“某某酒店”宴会厅进出通道,该侧门通道的西半部分与农业银行邯郸某大街支行南墙相邻,因此,现实情况是,“某某酒店”和农业银行邯郸某大街支行是相互没有任何影响的两家门市。
尤其是,答辩人商铺作为一个整体出租给农业银行邯郸某大街支行是开发商邯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其委托的管理方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认可的,至今已过13年,属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状态,在该历史原因形成的状态不影响相邻人“某某酒店”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四、本案中吴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法条,对侵害公共通道行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业主只能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或投诉,因此,吴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
五、吴某和某某企业管理公司、某某管理公司将某某某广场一层改建成一个独立饭店,并将原南北(消防)大门封堵,这种重大工程改建施工未依法报经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是一种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责令拆除。而且吴某在自身存在严重不法行为的前提下,还诉请合法的答辩人拆除,纯属恶人先告状,应予驳回。
某某某广场一楼目前现状是:除答辩人商铺之外的其他约65个商铺的所有人将该约65个商铺出租或委托给某某企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某某企业管理公司又统一出租给了某某管理公司,某某管理公司于2020年至2021年统一装修改建成了“某某酒店”,“某某酒店”将某某某广场一楼原设计的南北消防大门封闭,并改变了某某某广场一楼南北通道的原设计。据答辩人了解,“某某酒店”的施工改建未经国家消防审批和验收,是一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拆除。
以上事实说明,吴某在自身存在严重不法行为的前提下,还诉请答辩人拆除合法建筑,纯属恶人先告状,应予驳回。因为道理很浅显(暂不论是否构成侵权),自身严重违法,能诉请法院保护其被他人“侵犯”的非法权益吗?!
关于国家有关施工改建的消防强制性法律法规,主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引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岀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六、依法应追加邯郸某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邯郸某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鉴于2020年以后某某某广场一楼除答辩人商铺之外已经作为一个整体用于经营“某某酒店”,某某企业管理公司是实际出租人,某某管理公司是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吴某的起诉和裁判结果必然涉及到某某管理公司和某某企业管理公司的利益,而且不追加该两个公司参与诉讼,也无法查明事实,因此,依法应追加邯郸某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邯郸某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正如吴某起诉必须将某银行邯郸某支行列为被告或第三人一样!)。
综上所述,依法应追加邯郸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邯郸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判决驳回被答辩人吴某的诉讼请求。
此致
邯郸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某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吴某、胡某、钱某诉张某排除妨碍案
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现根据今天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重视并采纳。
代理人认为:张某答辩状已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为免重复,仅针对庭审中对方意见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当庭认可张某证据2《商铺面积表》,足以认定张某占有使用涉案门厅和走廊是合法行为,并非非法侵占,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当庭明确认可张某证据2《商铺面积表》,认可开发商和其委托的管理方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将张某所购五个商铺作为一个单独整体交付给张某,原告抗辩理由仅仅是开发商和其委托的管理方无权将门厅和走廊让张某无偿占有使用,原告的这一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理由很简单:开发商邯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商铺出售方,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商铺出售方委托的管理方,该两个公司显然完全有权力根据某某某广场具体情况销售和向购买人交付商铺,这种相比于原设计有所变更的交付,是开发商和其委托管理方对商铺整体布局的内部调整,只有该调整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管理强制性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判决支持的行为。本案即是如此,作为商铺购买人的吴某、胡某、钱某显然无权否认开发商和其委托管理方的行为。
二、吴某称张某侵占了其A6商铺10平方米,无任何证据支持,与事实严重不符,纯属无稽之谈。
第一,吴某已购买商铺10多年,之前还委托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了10多年,因此,吴某肯定知道其商铺界限和面积等情况,但其却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这足以说明吴某恶意缠诉之举!
第二,张某购买的A7商铺与吴某A6商铺是隔墙相邻,中间是一堵墙,该堵墙张某未动过,至今仍是开发商和管理方向张某交付时的状态,不会发生张某侵占了隔壁A6的面积一说?!
第三,吴某称张某侵占了其A6商铺面积,没有房产部门测量结果或其他法定房屋测量机构的报告。
综上三点,足以说明吴某诉称张某侵占了其A6商铺面积不能成立。
三、三原告诉请张某赔偿他们公共区域占用损失,不能成立。
暂不论张某侵占三原告所说的公共区域能否成立,仅就三原告诉请张某赔偿损失的数额来说,就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支持。尤其是胡某诉请赔偿公共区域占用损失896772元,胡某代理律师当庭称该896772元是胡某代表其他商铺业主主张的权利,更是无稽之谈,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胡某是代表其他商铺业主提起的诉讼!更别说这些费用毫无根据!
四、原告称商铺租赁费远低于张某门市租赁费是因张某侵占通道所致,不能成立。因为张某五个商铺是临某大街又处于某某某广场西北角的旺铺,而三原告的商铺处于某某某广场一楼最里边,位置不同、商业价值不同、购买价格不同,租金无可比性!
五、原告代理律师称某某某广场一层临某街门市除张某商铺外,其他商铺均未占用临街门厅,说明张某是侵权,不能成立。
原告代理律师称某某某广场一层临某大街门市除张某商铺外,其他商铺均未占用临街门厅,说明张某是侵权。同时,原告代理律师面对张某律师质问,又认可某某某广场一层临某大街门市除张某商铺外,其他商铺均占用过临街门厅,只是在2019年被拆除,目前状况是其他商铺未占用门厅。
发生以上情况的原因是:原告委托的管理人邯郸某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2019年多次与开发商邯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挑起事端,某某房产公司气愤之下而将某某某广场其他占用的临街门厅拆除,仅留下了张某商铺门厅未拆除,这恰恰说明张某商铺占用门厅是开发商早就同意认可的行为,并非侵权。
五、无论是根据《民法典》相邻关系法律规定,还是根据原被告商铺的现状,都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必须看到,被告商铺2010年开始就出租给某银行邯郸某支行,直到今天仍是最初模样,至今已过13年,属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状态。被告商铺也亦在2020年出租给邯郸某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花费几百万元对三原告在内的众多商铺进行了豪华精装修,用于经营“某某酒店”,目前“某某酒店”和农业银行邯郸某大街支行是相互没有任何影响的两家企业。
由于三原告的恶意起诉,造成被告15日前也针对三原告提起了三个排除妨碍诉讼。如果本案判决支持三原告诉请,张某起诉的三个案件必然应判决支持张某诉请,如此,无疑是让执行庭将目前相安无事稳定经营的“某某酒店”和某银行邯郸某支行两家单位彻底拆除毁掉,如此结果意味着什么,相信法庭自有判断,无需代理人多言!
综上所述,依法应判决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学武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答辩人:胡某,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答辩人:吴某,女,1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答辩人:钱某,男,1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答辩人与三被答辩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三被答辩人提起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事实
2010年答辩人购买了邯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邯郸市某某大街某某某广场一楼西北角的五个商铺,合计建筑面积495.75㎡。某某房产公司开发建设某某某广场,销售方式是售后包租十年,即某某房产公司出售商铺,同时由某某房产公司委托的代管方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商铺购买人签订租赁合同,某投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商铺并给付业主租金,直到2019年。答辩人自购买之初2010年开始就作为出租人将所购商铺出租给某银行邯郸某支行,直到今天该支行仍是最初模样,答辩人从未委托某投资公司管理,三被答辩人自购买商铺之初至今也从未与某银行邯郸某支行签订过租赁合同。
2020年某某某广场一层除答辩人之外的其他全部商铺业主将购买的商铺都出租给了邯郸某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企业管理公司又转租给邯郸某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将所有商铺打通连成一个整体,装修后用于经营某某酒店。
某某某广场一层约60个商铺,商铺中间的南北和东西都有公共区域和共同通道,一层的南部中间和北部中间是两个公共进出通道大门(消防大门),以上公共区域、公共通道和南北大门属于一层全体业主共有,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消防通道和大门,但却被三被答辩人、某某企业管理公司和某某管理公司非法占用,某某管理公司在未经国家强制性消防审批和验收的前提下,将这些公共区域、公共通道和南北(消防)大门全部封闭成一个整体,南北(消防)大门也予以封堵,用于经营某某酒店,并出租部分临街面积划出的封闭独立门市。三被答辩人和某某企业管理公司、某某管理公司非法享有了侵占某某某广场一层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公共通道和南北(消防)大门面积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却造成本属于答辩人的公共面积利益的损失,尤其是三被答辩人和某某企业管理公司、某某管理公司将南北(消防)大门封堵,非法获取巨大商业利益,使答辩人商铺处于一个“孤岛”,无法向东面和南面通行,时刻处于火灾、地震疏散渠道缺失带来的巨大隐患风险之中,严重侵犯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2022年8月8日,答辩人对三被答辩人、邯郸某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邯郸某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起了排除妨碍纠纷诉讼,请求判决三被答辩人、某某企业管理公司、某某公司立即拆除非法侵占答辩人共有的某某某广场一层的中间通道和南北进出通道(消防通道)大门,恢复这些区域的原状,并赔偿答辩人共有的公共区域和通道被占用期间经济损失,该三个案件目前在邯郸某人民法院处于诉前调解状态。
二、三被答辩人一审庭审中称某某某广场一层临某大街门市除答辩人商铺外,其他商铺均未占用临街门厅,说明答辩人是侵权,显属歪曲事实。
事实是:三被答辩人委托的管理人邯郸某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2019年多次与开发商邯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挑起事端,某某房产公司一怒之下而将某某某广场其他占用的临街门厅全部拆除(事实是2019年之前所有临街商铺都占用了临街门厅),仅留下了答辩人商铺门厅未拆除,这恰恰说明答辩人商铺占用门厅是开发商早就同意认可的行为,并非侵权,也足以证明三被答辩人一贯没事找事谋取不当利益的丑恶行径!
三、三被答辩人一审当庭认可答辩人证据2《商铺面积表》,足以认定答辩人占有使用涉案门厅和走廊是合法行为,并非非法侵占。
三被答辩人一审庭审中明确认可答辩人证据2《商铺面积表》,认可开发商和其委托的管理方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将答辩人所购五个商铺作为一个单独整体交付给答辩人,三被答辩人的抗辩理由仅仅是开发商和其委托的管理方无权将门厅和走廊让答辩人无偿占有使用,三被答辩人的这一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理由很简单:开发商邯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商铺出售方,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商铺出售方委托的管理方,该两个公司显然完全有权力根据某某某广场具体情况销售和向购买人交付商铺,这种相比于原设计有所变更的交付,是开发商和其委托管理方对商铺整体布局的内部调整,只要该调整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管理强制性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判决支持的行为。本案即是如此,作为商铺购买人的三被答辩人显然无权否认开发商和其委托管理方的行为。
四、被答辩人吴某称答辩人侵占了其A6商铺10平方米,与事实严重不符,纯属无稽之谈。
第一,吴某已购买商铺10多年,之前还委托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了10多年,因此,吴某肯定知道其商铺界限和面积等情况,但其却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这足以说明吴某恶意缠诉之举!
第二,答辩人购买的A7商铺与吴某A6商铺是隔墙相邻,中间是一堵墙,该堵墙张某未动过,至今仍是开发商和管理方向张某交付时的状态,不会发生答辩人侵占了隔壁A6的面积一说!
第三,吴某称答辩人侵占了其A6商铺面积,没有房产部门测量结果或其他法定房屋测量机构的报告。
五、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他们公共区域占用损失,不能成立。
暂不论答辩人侵占公共区域是否成立,仅就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损失的数额来说,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尤其是胡某诉请赔偿公共区域占用损失896772元,胡某代理律师一审当庭称该896772元是胡某代表其他商铺业主主张的权利,更是无稽之谈!
六、一审判决根据《民法典》相邻关系法律规定和商铺现状,从物尽其用原则出发,判决驳回三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正确无误,应予维持。
答辩人商铺2010年开始就出租给某银行邯郸某支行,直到今天仍是最初模样,至今已过13年,属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状态。三被答辩人商铺也亦在2020年出租给邯郸某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花费几百万元对三被答辩人在内的众多商铺进行了豪华精装修,用于经营“某某酒店”,目前“某某酒店”和农业银行邯郸某大街支行是相互没有任何影响的两家企业。
一审法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判决驳回三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显然正确。
七、如果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则必须追加邯郸某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邯郸某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鉴于2020年以后某某某广场一楼除答辩人商铺之外已经作为一个整体用于经营“某某酒店”,某某企业管理公司是实际出租人,某某管理公司是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三被答辩人的起诉和裁判结果必然涉及到某某管理公司和某某企业管理公司的利益,再者不追加该两个公司参加诉讼,也无法查明事实,因此,依法应追加邯郸某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邯郸某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正如本案三被答辩人起诉必须将某银行邯郸某支行列为被告或第三人一样!)。
八、三被答辩人称商铺租赁费远低于答辩人门市租赁费是因答辩人侵占通道所致,纯属“红眼病”心态下的胡言乱语。
答辩人五个商铺是临某大街又处于某某某广场西北角的旺铺,而三被答辩人的商铺处于某某某广场一楼最里边,位置不同、商业价值不同、购买价格不同,租金无可比性。三被答辩人拿这个说事,纯属严重“红眼病”心态下的胡言乱语。
八、三被答辩人上诉称“一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中认定二被上诉人侵占共有门厅和中间走廊,在2019年7月至2021年后半年无法对外出租。”纯属虚构一审判决内容的无理缠诉,因为一审判决书并没有三被答辩人所说的上述内容。
关于三被答辩人上诉状中所说的其他上诉理由,纯属不懂法律歪曲基本事实的无理缠诉,均不值一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审理程序正确,应予维持。同时,答辩人申请二审法官到某某广场进行现场查看,以进一步查明事实,明辨是非。
答辩人:张某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