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邯郸市丛台区某某五金电料经销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03MA09MMFN90
经营者:赵某某,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临漳县……3号,身份证号码:132129196308084922
被答辩人(上诉人):郭某,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2单元4号。
被答辩人(上诉人):于某,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现住邯郸市……8号楼1单元11号。
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某 董事长
一审被告:邯郸市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078770793T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宋某某,男,198……丛台区望岭东路11号1号楼4单元1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两被答辩人提起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两被答辩人之上诉纯属无理缠诉,应予驳回。现就两被答辩人之上诉分别答辩如下:
一、郭某上诉称其不是于某、宋某某的合伙人,不应对答辩人承担返还租赁物和给付租赁费责任,不能成立。
本案确凿证据证实于某、宋某某、郭某是借用某某公司资质参与本案租赁关系,于某、宋某某和郭某是合伙经营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某某公司、于某、宋某某签字盖章提交给沈阳市浑南区法院的《事实证明》确证:于某和宋某某是借用某某公司资质与中建某局建立租赁关系的实际出租人,于某和宋某某是合伙关系。
第二,郭某深度参与了本案租赁关系,比如:答辩人证据5《出库单》中两页(2018年11月19日和2019年4月16日)的收货人是郭某、于某和宋某某;证据7中2020年8月12日《入库单》的退货人是郭某;证据6某某公司《发货清单》中有17张郭某在发货人一栏签字“郭”。答辩人补充证据8:2022年6月18日答辩人主管马某某和于某、宋某某、郭某签字确认,将某某公司在中建某局账上的全部款项1219985.48元划转到答辩人名下;答辩人一审补充证据——两份银行《业务凭证》和三个收款《证明》证实,于某、宋某某和郭某不仅代表答辩人从中建某局索要29.9万元租赁费,还分取了其中79000元(建某局付给答辩人的29.9万元,前三次19.9万元是郭某、于某、宋某某三人办理,第四次10万元是郭某一人办理)。
第三,答辩人二审补充证据——《两个录音》证实:郭某安排高云涛在涉案租赁中签字办理部分退货等事宜;郭某认可答辩人分三次给的79000元是给其和于某、宋某某三人的;中建某局给某某公司的68.6万元都是郭某经手办理的;某某公司在中建某局账上的全部款项1219985.48元划转到答辩人名下一事,郭某有“发言权”和“决定权”。
综上事实,虽然郭某未在某某公司提交给沈阳市浑南区法院的《事实证明》上签字,该《事实证明》中也未提到郭某,但是:第一,于某和宋某某已自认是借某某公司资质参与本案租赁的合伙人;第二,郭某是深度参与本案租赁的参与者,郭某全权处理某某公司、答辩人与中建某局的账款索要,郭某表态同意将某某公司的121余万元调到答辩人账上,郭某和于某、宋某某共同收取答辩人79000元“资质报酬”,郭某签字收取和退还答辩人租赁物……等等;第三,郭某有正式工作,郭某与某某公司和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帮工关系,郭某与于某、宋某某之间也非劳务关系或帮工关系,更非代理关系。因此,唯一的结论只能是郭某和于某、宋某某是合伙关系。根据上述确凿证据证实的事实,足以认定郭某、于某和宋某某是合伙关系。退一步讲,即使根据审查判断事实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也足以认定郭某、于某和宋某某是合伙关系,舍此,再无其他可能性解释。
二、于某上诉辩称其是答辩人和某某公司代理人,且答辩人和某某公司是合伙关系,纯属无理搅缠,不能成立。
第一,于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开庭时明确陈述:是其拿着某某公司资质向中建某局提供租赁物,某某五金租赁物是其与中建某局说好了以某某公司名义提供给中建某局,中建某局《销货清单》(即“退货单”)上的“于某”都是其签署的。于某在邯山区法院开庭时明确陈述中建某局《销货清单》(即“退货单”)上的“于某”是其签字,中建某局已把租赁物退清。但于某在上诉状中为推拖责任又称:其是某某公司和某某五金代理人,中建某局《销货清单》(即“退货单”)上的“于某”签字其不知情(这就意味着“中建某局并未退清租赁物”,则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就应是“中建某局对退还租赁物和给付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于某信口开河前后矛盾的陈述足以证明于某之上诉是欲推托责任的不实之词。
第二,本案铁的证据证实于某和某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或代理关系,于某是为赚取出租利益而以某某公司名义向中建某局提供租赁物的实际出租人,某某公司和中建某局《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中于某虽在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字,但这是当前建筑施工领域普遍存在的借用资质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均以乙方委托代理人名义参与的通例(乙方通常还会单独给甲方出具一个授权委托书,委托借用资质者以乙方代理人名义参与施工合同签订和施工管理等)。照于某上诉状中所称,则当前建筑施工领域就不存在借用资质了,这显然与本案事实不符,也与审判惯例不符。对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4条(冀高法(2018)4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建市规〔2019〕1号)均有明确规定,相信二审合议庭自有公断。
第三,关于于某是借用某某公司资质向中建某局提供租赁物的实际出租人的理由,详见前述郭某是合伙人之理由的阐述,不再重复阐述。必须强调的是,如果于某是某某公司代理人,试问?有代理人不经被代理人知晓而“全权运作经营事宜”的吗?!有代理人不经被代理人知晓而“将被代理人的121万元划转给他人”的吗?!……可见,于某上诉状中所称的“代理人”一说,根本不值一驳!
第四,于某上诉状中称某某公司和某某五金是合伙关系,更是狡辩。答辩人向中建某局提供租赁物,都是在于某等人一手操办下完成,从答辩人租赁物运到中建某局工地以某某公司名义提供给中建某局,到答辩人与中建某局签订租赁合同,中建某局向答辩人付款,以及于某等人取得答辩人79000元费用,再到某某公司将对中建某局的944844元租赁费债权转让给答辩人,将某某公司在中建某局账上的121万余元调给答辩人……等等,都是于某等人运作安排,答辩人租赁物由于某等人以某某公司名义提供给中建某局是事实,本案没有任何答辩人与某某公司合伙向中建某局提供租赁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本案与合伙经营的特征毫不相符,于某之上诉纯属无理搅缠。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两被答辩人之上诉均属无理缠诉,应予驳回。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邯郸市丛台区某某五金电料经销处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某某五金与中建某局、郭某、于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邯郸市丛台区某某五金电料经销处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二审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鉴于:某某五金二审答辩状已对郭某和于某之上诉不成立的理由予以了充分阐述,不再赘述。现仅就二审新证据和宋某某、某某公司的不实抗辩理由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某某公司二审提交的681000元转款记录和情况说明,足以证实郭某和于某是涉案租赁物的合伙经营人。
二审中,某某公司对中建某局付给其686000元租赁费的转入转出经过予以了详细说明,该四笔租赁费686000元均是于某和郭某向中建某局索要后转到某某公司账户,然后又在于某和郭某的全权操作下转给于某和郭某指定的账户681000元,某某公司留下5000元出借资质报酬。这充分说明,于某和郭某是中建某局转给某某公司全部租赁费的经办人和“全权决定人”,某某公司无权决定这些款项的去处。于某和郭某对中建某局转给某某公司的全部租赁费拥有处置权,确证了于某和郭某是涉案租赁关系的合伙人和操作人。现在于某和郭某上诉称他们均非涉案租赁关系的合伙人,该二人实际掌握和决定着全部租赁费的来源和去向,于某和郭某是某某公司向中建某局提供租赁物的出租利益享有者,如果该二人不是合伙向中建某局提供租赁物的实际出租人,他们有权决定某某公司账户内的686000元租赁费归属吗?!该道理浅显易懂,相信二审合议庭自有公断。
二、宋某某二审答辩状称其是涉案租赁关系的介绍人,不应对某某五金承担责任,不能成立。
某某公司、宋某某和于某签字盖章提交给沈阳市浑南区法院的《事实证明》确证:宋某某和于某是借用某某公司资质与中建某局建立租赁关系的实际出租人。而且本案中有大量宋某某签字的数据确认单,某某公司将其在中建某局账上的账款转让给某某五金均由宋某某签字确认,可以说,本案确凿证据证实了宋某某是借用某某公司资质向中建某局提供租赁物的实际出租人,现在宋某某为推卸责任又谎称自己是介绍人,不应对某某五金承担责任,明显不能成立。
综上事实,根据二审中新证据:某某公司情况说明和681000元银行转款记录,足以认定宋某某、于某和郭某三人系合伙借用某某公司名义向中建某局提供租赁物,如果再加上某某公司、于某、宋某某签字盖章提交给沈阳市浑南区法院的《事实证明》、郭某全权处理某某公司某某五金与中建某局的账款索要、郭某对将某某公司的121余万元调到某某五金账上有“发言权和决定权”、郭某和于某宋某某共同收取某某五金79000元“资质报酬”、郭某签字收取和退还某某五金租赁物、郭某安排高某在涉案租赁中签字办理退货等等,足以认定郭某、于某和宋某某是合伙关系。
于某和郭某虽上诉称他们并非借某某公司资质向中建某局提供租赁物的合伙关系人,但显而易见,在充分证据证实于某和郭某是借某某公司资质向中建某局提供租赁物的大量铁证面前,于某和郭某之上诉均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于某和郭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某某公司在充分证据确证了其出借资质给郭某、于某和宋某某用于向中建某局提供租赁物,且某某公司享有了出借资质带来的物质收益和业绩人脉等非物质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和出借资质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惯例,一审判决其对答辩人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现某某公司仍辩称对涉案租赁不知详情,不应承担责任,不能成立。
以上代理意见,请二审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代理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律 师:赵学武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某某五金诉中建某局、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证据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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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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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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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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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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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丛台区某某五金电料经销处营业执照、经营者证明、经营者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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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丛台区某某五金电料经销处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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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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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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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某局和某某建筑机械租赁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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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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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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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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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中建某局《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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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某局邯郸某某广场项目部向原告租赁钢架管和扣件的租赁费价格、租赁费支付方式等权利义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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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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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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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某局和某某公司《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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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某局邯郸某某广场项目部向某某公司租赁钢架管和扣件等周转材料的租赁费价格、租赁费支付方式等权利义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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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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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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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出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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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5月9日,原告分83批次送到中建某局邯郸某某广场工地钢架管126643米、扣件7993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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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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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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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的《发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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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5月9日,某某公司分84批次将原告送到中建某局邯郸某某广场工地的钢架管126643米、扣件79930套,当时提供给中建某局邯郸某某广场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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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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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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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入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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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5日至2021年10月16日,中建某局和某某公司分27批次,退还给原告钢架管47216.5米、扣件37487套,仍有钢架管79426.5米和扣件42443套未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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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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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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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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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原告分九次给中建某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6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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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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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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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款《业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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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1月17日,中建某局分四次转给原告租赁费29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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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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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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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图;
中建某局收取租赁物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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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8日,中建某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给某某公司宋某某,宋某某又转发给原告的收取租赁物的具体品名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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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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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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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图;
中建某局收货、退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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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6日,中建某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给某某公司宋某某,宋某某又转发给原告的收取租赁物和退还租赁物的具体品名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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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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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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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图;
中建某局提供的原告每月租赁费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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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5日,中建某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给某某公司宋某某,宋某某又转发给原告的——原告自2018年12月份至2021年6月份的每月租赁费结算数额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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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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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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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图;
《材料款最终结算补充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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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8日,某某公司宋某某通过微信给原告发送了中建某局发给某某公司的——中建某局与某某公司,以及中建某局与原告之间的租赁费结算数额说明,详细列明了截止2020年10月15日,原告对中建某局公司产生租赁费708770.46元,某某公司对中建某局产生租赁费190598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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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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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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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结算清单》、《钢管、扣件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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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9月30日,某某公司和原告盖章确认:①截止2020年10月15日,某某公司对中建某局产生租赁费1905985.48元,已付686000元,欠付1219985.48元;②截止2020年10月15日,原告对中建某局产生租赁费708770.46元,已付299000元,欠付409770.46元。
2、2021年11月1日某某公司和原告对钢管扣件数量予以明确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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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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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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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架管清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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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16日,中建某局经原告退给某某公司架管1173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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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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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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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单》、邮寄照片、收到邮寄材料查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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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0日,某某公司和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某某公司将其享有的对中建某局944844.05元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2021年10月20日给中建某局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次日,中建某局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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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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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2018年8月14日至2020年10月15日1645752.02元租赁费的计算表(附表1—附表7);
2、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0月15日退还材料租赁费96398.6元的计算表(附表8—附表9);
3、垫资款和税费104261.09元(《欠条》《证明》共7页);
4、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1月30日租赁费715867.57元(附表10);
5、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1月30日退还材料租赁费99213.76元计算表(附表11);
6、所欠钢架管和扣件赔偿损失914791元的计算表(附表12);
7、未退还的租赁物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14日租赁费计算表(附表13);
8、《民事诉状》诉讼请求第1项中“截止到2021年11月3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77593.67元”三个时间节点的租赁费数额计算方式(附表14)。
补充证据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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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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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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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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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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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微信截图;《物资部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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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是中建某局邯郸某某广场项目部物资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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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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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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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微信截图;值班人员公示牌;王某微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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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项目经理;王某是材料员、会计;佟某是记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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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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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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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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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7日下午,原告工作人员马某某等人找到李某,协调解决中建某局项目部欠某某款项和退还租赁物等问题,项目经理李某明确表示债权转让之事已经上报公司,即:此时中建某局及其项目部对某某公司将94万多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是明知和认可的;也证明此时原告与中建某局项目部在退还租赁物问题上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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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页
(光盘、录音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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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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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微信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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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4日晚上中建某局项目部经理李某和某某公司宋某某通过微信商议确定把中建某局邯郸某某广场项目部账上欠某某公司的1219985.48元调到某某五金经销处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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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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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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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微信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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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6日(星期三)李某和某某公司于某通过微信商议确定把中建某局邯郸某某项目部账上欠某某公司的1219985.48元调到某某五金经销处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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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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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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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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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日上午,原告工作人员马某某等人找到王某,协调解决中建某局邯郸某某广场项目部欠某某五金经销处款项问题,王某同意在某某公司和某某五金经销处同意情况下,把中建某局某某广场项目部账面上欠某某公司的钱转到某某五金经销处名下,并说最晚明天出调差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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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页
(光盘、录音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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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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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微信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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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5日中建某局邯郸某某项目部会计王某发给某某公司于某,于某发给宋某某,宋某某发给某某五金马某某的《租赁费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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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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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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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某局邯郸某某广场项目部管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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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8日,某某公司于某、宋某某、郭某和某某五金经销处马某某在王某发来的《租赁费结算单》上签字捺印,确认了将中建某局邯郸某某广场项目部账上欠某某公司的1219985.48元调到某某五金经销处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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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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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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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扣件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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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日,某某公司业务主管宋某某和某某五金签字盖章确认截止到2020年11月11日,某某五金共收到中建某局和某某公司退架管47216.5米,退扣件37487套,还欠架管79426.5米,欠扣件4244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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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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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4-2019.6.15 租赁费计算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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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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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米
(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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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租金
(元∕米(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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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9.6.15;天数;
租赁费(元)
|
截止日期2019.6.15;天数;
租赁费(元)
|
截止日期2019.6.15;天数;租赁费(元)
|
1
|
2018.8.14
|
11930.5m
|
0.013
|
2019.6.15;306天-30天=276天;42806.6
|
|
|
|
|
十字扣件1380套
|
0.01
|
2019.6.15;
|
734
|
10129.2
|
2
|
2018.8.16
|
800m
|
0.013
|
2019.6.15;
|
732天=792--2×春节30天
|
7612.8
|
|
|
十字扣件1200套
|
0.01
|
2019.6.15;
|
732
|
8784.0
|
|
|
接头扣件1350套
|
0.01
|
2019.6.15;
|
732
|
9882.0
|
|
|
转动扣件528套
|
0.01
|
2019.6.15;
|
732
|
3864.96
|
3
|
2018.8.20
|
3962m
|
0.013
|
2019.6.15;
|
728天=788--2×春节30天
|
37496.37
|
4
|
2018.8.21
|
5338m
|
0.013
|
2019.6.15;
|
727天=787--2×春节30天
|
50449.44
|
|
|
十字扣件550套
|
0.01
|
2019.6.15;
|
727
|
3998.5
|
5
|
2018.8.23
|
1568m
|
0.013
|
2019.6.15;
|
725天=785--2×春节30天
|
14778.4
|
|
|
十字扣件525套
|
0.01
|
2019.6.15;
|
725
|
3806.25
|
|
|
接头扣件62套
|
0.01
|
2019.6.15;
|
725
|
449.5
|
|
|
转动扣件50套
|
0.01
|
2019.6.15;
|
725
|
362.5
|
6
|
2018.8.24
|
1579m
|
0.013
|
2019.6.15;
|
724天=784--2×春节30天
|
14861.55
|
7
|
2018.8.26
|
3300m
|
0.013
|
2019.6.15;
|
722天=782--2×春节30天
|
30973.8
|
8
|
2018.8.27
|
8715.5m
|
0.013
|
2019.6.15;
|
721天=781--2×春节30天
|
81690.38
|
9
|
2018.8.28
|
3559m
|
0.013
|
2019.6.15;
|
720天=780--2×春节30天
|
33312.24
|
10
|
2018.8.29
|
3542.5m
|
0.013
|
2019.6.15;
|
719天=779--2×春节30天
|
33111.75
|
11
|
2018.8.30
|
3955m
|
0.013
|
2019.6.15;
|
718天=778--2×春节30天
|
36915.97
|
合计
|
大写:496320.44元
|
2018.8.14-2020.10.15 租赁费计算表(2)
租赁站 :邯郸市丛台区某某五金电料经销处
序号
|
开始日期
|
数量米(或套)
|
日租[元∕米(或套)]
|
截止日期
|
天数(天)
|
租赁费(元)
|
1
|
2018.8.30
|
十字扣件5210套
|
0.01
|
2020.10.15
|
718
|
37407.8
|
|
|
转动扣件180套
|
0.01
|
2020.10.15
|
718
|
1292.4
|
2
|
2018.9.14
|
3100m
|
0.013
|
2020.10.15
|
703天=763--2×春节30天
|
28330.9
|
|
|
转动扣件200套
|
0.01
|
2020.10.15
|
703天=763--2×春节30天
|
1406.0
|
3
|
2018.9.20
|
1440m
|
0.013
|
2020.10.15
|
697天=757--2×春节30天
|
13047.84
|
|
|
十字扣件1288套
|
0.01
|
2020.10.15
|
697天=757--2×春节30天
|
8977.36
|
|
|
转动扣件200套
|
0.01
|
2020.10.15
|
697天=757--2×春节30天
|
1394.0
|
4
|
2018.9.21
|
3200m
|
0.013
|
2020.10.15
|
696天=756--2×春节30天
|
28953.6
|
|
|
扣件50套
|
0.01
|
2020.10.15
|
696天=756--2×春节30天
|
348.0
|
5
|
2018.9.22
|
5252.5m
|
0.013
|
2020.10.15
|
695天=755--2×春节30天
|
47456.34
|
6
|
2018.9.28
|
1650m
|
0.013
|
2020.10.15
|
689天=749--2×春节30天
|
14779.05
|
|
|
转动扣件250套
|
0.01
|
2020.10.15
|
689天=749--2×春节30天
|
1722.5
|
7
|
2018.10.2
|
4710m
|
0.013
|
2020.10.15
|
685天=745--2×春节30天
|
41942.55
|
|
|
十字扣件2000套
|
0.01
|
2020.10.15
|
685天=745--2×春节30天
|
13700.0
|
|
|
接头扣件800套
|
0.01
|
2020.10.15
|
685天=745--2×春节30天
|
5480.0
|
|
|
转动扣件300套
|
0.01
|
2020.10.15
|
685天=745--2×春节30天
|
2055.0
|
8
|
2018.10.5
|
1420m
|
0.013
|
2020.10.15
|
682天=742--2×春节30天
|
12589.72
|
|
|
十字扣件419套
|
0.01
|
2020.10.15
|
682天=742--2×春节30天
|
2857.58
|
|
|
接头扣件364套
|
0.01
|
2020.10.15
|
682天=742--2×春节30天
|
2482.48
|
合计
|
大写:266169.22元
|
2018.8.14-2020.10.15 租赁费计算表(3)
租赁站 :邯郸市丛台区某某五金电料经销处
序号
|
开始日期
|
数量米(或套)
|
日租[元∕米(或套)]
|
截止日期
|
天数(天)
|
租赁费(元)
|
1
|
2018.10.5
|
转动扣件554套
|
0.01
|
2020.10.15
|
682天=742--2×春节30天
|
3778.28
|
2
|
2018.10.14
|
4698m
|
0.013
|
2020.10.15
|
673天=733--2×春节30天
|
41102.8
|
|
|
十字扣件1050套
|
0.01
|
2020.10.15
|
673天=733--2×春节30天
|
7066.5
|
3
|
2018.10.15
|
3300m
|
0.013
|
2020.10.15
|
672天=732--2×春节30天
|
28828.8
|
|
|
十字扣件1000套
|
0.01
|
2020.10.15
|
672天=732--2×春节30天
|
6720.0
|
4
|
2018.10.17
|
960m
|
0.013
|
2020.10.15
|
670天=730--2×春节30天
|
8361.6
|
|
|
十字扣件1500套
|
0.01
|
2020.10.15
|
670天=730--2×春节30天
|
10050.0
|
|
|
接头扣件133套
|
0.01
|
2020.10.15
|
670天=730--2×春节30天
|
891.1
|
|
|
转动扣件200套
|
0.01
|
2020.10.15
|
670天=730--2×春节30天
|
1340.0
|
5
|
2018.10.18
|
1644m
|
0.013
|
2020.10.15
|
669天=729--2×春节30天
|
14297.87
|
|
|
十字扣件41套
|
0.01
|
2020.10.15
|
669天=729--2×春节30天
|
274.29
|
|
|
接头扣件1套
|
0.01
|
2020.10.15
|
669天=729--2×春节30天
|
6.69
|
|
|
转动扣件2套
|
0.01
|
2020.10.15
|
669天=729--2×春节30天
|
13.38
|
6
|
2018.10.19
|
1000m
|
0.013
|
2020.10.15
|
668天=728--2×春节30天
|
8684.0
|
|
|
十字扣件2000套
|
0.01
|
2020.10.15
|
668天=728--2×春节30天
|
13360.0
|
7
|
2018.10.20
|
1250m
|
0.013
|
2020.10.15
|
667天=727--2×春节30天
|
10838.75
|
|
|
十字扣件1350套
|
0.01
|
2020.10.15
|
667天=727--2×春节30天
|
9004.5
|
|
|
接头扣件100套
|
0.01
|
2020.10.15
|
667天=727--2×春节30天
|
667.0
|
|
|
转动扣件150套
|
0.01
|
2020.10.15
|
667天=727--2×春节30天
|
1000.5
|
合计
|
大写:166286.0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