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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偷录”视频赢了这起陈年旧案

前言:以下是一起欠款后十年才起诉的建筑材料买卖纠纷案。主要案情是:2009年、2010年修建石武客运专线(高铁线),某施工分包单位从委托人处赊购了50万元施工材料,完工退场后直到2019年底,经委托人无数次电话催要(后不接电话),又几次到分包单位所在地合肥市,均未要到分文。委托人手中没有买卖合同(仅有一个石武线其他项目部的买卖合同复印件),供货单上只有当时几个工地人签字没有项目部盖章。十年时间跨度,民营企业人员流动大造成对方极易否认供货单,且供货单缺失了部分。以上因素造成诉讼前景不容乐观。

起诉前与委托人分析诉讼困难后,我决定陪委托人到合肥市找对方公司领导讨要一次账款,为此,我找了邯郸市内商场,买了“扣型”高清摄像机(为保险起见买了两个)。陪委托人到施工单位找到分管经理详谈了要款事宜,明确了委托人供货单上签字人的身份,两个微型摄像机录下了全过程(详细文字整理见下面案例二材料)。诉讼中,对方代理律师面对记录完整的视频对话,虽以诱导为由抗辩,但无济于事,法院支持了委托人诉讼请求,执行中双方以76万元调解结案。反之,如果没有记录清楚的视频,对方代理律师以供货单上签字人员并非其公司人员抗辩,则法院很难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五金电料工具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03MA……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626号

经营者:马,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身份证号码:1321291962……,电话:18232068898

被告: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

法定代表人:姚  执行董事

住所地:合肥市滨湖世纪城……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51……

法定代表人:赵   执行董事

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货款501675.2元,并自2009年7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19年12月10日为386235元,以上合计887910.2元;

2、判令第二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至2011年,中铁四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石武客运专线河北段部分施工任务,设立了中铁四局石武客运专线(河北段)项目经理部,下设八个分部。第一被告从第二被告处承接了永年段部分施工任务,第一被告隶属于中铁四局石武客运专线(河北段)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第一被告在施工中,自2009年3月12日至2009年6月17日,从原告处赊账购买了施工材料501675.2元。之后,原告多次向第一被告索要欠款,第一被告一直推脱不付。2011年第一被告撤场后,原告无数次给第一被告负责人打电话,也曾四五次到合肥市第一被告公司索要欠款,但第一被告一直以正在和第二被告结算,等几个月能给付为由多次推脱。原告满怀希望等待被告付款,结果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

时至今日,欠款已满十年,第一被告拖延不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第二被告作为法定施工主体,将部分施工任务非法分包给第一被告,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此致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具状人:邯郸市丛台区五金电料工具批发部

   0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2009年6月17日欠付货款501675元,减去合理付款时间,自2009年7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1.5倍计算,分阶段计算如下:

1、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0月20日共112天,1万元的贷款年利息为540元,每天为540元/365天=1.479元,50.1675万元×112天×1.479元×1.5倍=12465元;

2、2010年10月21日至2010年12月26日共67天,1万元的贷款年利息为560元,每天为560元/365天=1.534元,50.1675万元×67天×1.534元×1.5倍=5156元;

3、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2月9日共45天,1万元的贷款年利息为585元,每天为585元/365天=1.602元,50.1675万元×45天×1.602元×1.5倍=5424元;

4、2011年2月10日至2011年4月6日共56天,1万元的贷款年利息为610元,每天为610元/365天=1.671元,50.1675万元×56天×1.671元×1.5倍=7041元;

5、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7月7日共92天,1万元的贷款年利息为640元,每天为640元/365天=1.753元,50.1675万元×92天×1.753元×1.5倍=12136元;

6、2011年7月8日至2012年6月8日共336天,1万元的贷款年利息为665元,每天为665元/365天=1.821元,50.1675万元×336天×1.821元×1.5倍=46042元;

 7、2012年6月9日至2012年7月6日共28天,1万元的贷款年利息为640元,每天为640元/365天=1.753元,50.1675万元×28天×1.753元×1.5倍=3693元;

8、2012年7月7日至2014年11月22日共869天,1万元的贷款年利息为615元,每天为615元/365天=1.684元,50.1675万元×869天×1.684元×1.5倍=110122元;

9、2014年11月23日至2015年3月1日共98天,1万元的贷款年利息为600元,每天为600元/365天=1.643元,50.1675万元×98天×1.643元×1.5倍=12116元;

 10、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5月11日共71天,1万元的贷款年利息为575元,每天为575元/365天=1.575元,50.1675万元×71天×1.575元×1.5倍=8414元;

11、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6月28日共48天,1万元的贷款年利息为550元,每天为550元/365天=1.506元,50.1675万元×48天×1.506元×1.5倍=3626元;

12、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8月26日共59天,1万元的贷款年利息为525元,每天为525元/365天=1.438元,50.1675万元×59天×1.438元×1.5倍=6384元;

13、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10月24日共59天,1万元的贷款年利息为500元,每天为500元/365天=1.369元,50.1675万元×59天×1.369元×1.5倍=6078元;

 14、2015年10月25日至2019年12月10日共1507天,1万元的贷款年利息为475元,每天为475元/365天=1.301元,50.1675万元×1507天×1.301元×1.5倍=147538元。

以上14阶段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加等于386235元。

 

录像对话内容

 

录像时间:2019年12月2日上午9点至10点

录像地点:轨道交通公司程某办公室

录像对话人:程某马某、赵学武

录像时长:62分钟,录像机自动分为七个片段,前三个片段是一个录像机拍摄,前两个片段均为10分钟,第三个片段是5分钟;后四个片段是另一个录像机拍摄,第四、五、六三个片段都是10分钟,第7个片段7分45秒。

说明:由于微型录像机距离程某马某较远,程某说话声音又低,所以程某马某有些话语听不清,现对能够听清的话语内容整理如下(纯客套话未列明)。

 

录像片段一:(从6分50秒到程某办公室对话开始

马:这一年才见你一回。

程:这段时间我在外边呢,刚回来,我们结清了就给你,有电话,现在什么那个。

马:十年了,09年,正好十年,我得来见程总,十年了。

程:按程序走太慢。

马:先给点钱,我来5、6趟了,光路费就小一万块钱了。

程:这个,你不来,我打电话找你,我们也在催这个事,明年上半年整清,二公司还没给我们钱,等给了就给你算清。

 

录像片段二:

马:弄几万块钱,咱弄个盘缠,实实在在东西放那儿了,花好几十万都放这儿了,当时你去过吧。

程:我去过。

马:当时一分部说你整吧,咱实实在在东西放那儿了,又没有一点掺假,当时叫彭

程:是彭

马:是彭,还是向市场问了价才去我那儿买东西,别人价格高,咱的价格低,基本上没啥利润。

赵:今天不行咱出路费,去二公司一趟,一块儿找他们说说,你给二公司打个电话,我们去找他一趟,从你们那里边分出来50万,让他直接给我们,你写个信函,同意,这样就行。

程:现在是这样的,你们找他不行,这个事我早就在弄,弄完后给你。

赵:彭还在这儿工作呢?

程:对,还在。

马:彭在,李不在了。

程:对(点头肯定)录像进行到2分25秒时

赵:这不,看上边写的是彭吧,这些单子都给你老兄了,单子上彭,主要是他,还有李,没拿原件,原件我拍的照片。人家小呢(指程某),有50岁?

程:我55了。

赵:你不像,这不是他都给过你票,50万一个零头。

马:开票都开过。

赵:开票你开到哪儿了,四局二公司吗?

马:给项目部开的,给你们(指轨道公司)会计了,在小二楼最北边,是你们自己的项目部。

赵:当时是你们挂靠二公司了,二公司欠你们钱,十年不给你们结算,我都怀疑,时间太长了,要是三四年吧等等。这儿谁说了算,你是管啥呢?管工程财务。

程:我是管财务的(在看供货单)。

赵:那正好跟我们对对账算了,来也不能白来,给俺个钱走了,要不对对账呀。这个公司就下账了,发票给谁了?

马:当时发票就开了,给会计了。

赵:你们财务没下账,发票在哪儿呢?在二公司呢?在你这儿呢?总得有个说法呢,票能没了吗。你给查查对对看下账了吗?别到时间长了,超过诉讼时效了。

程:这个不会,这个下账了。

赵:下到你们这儿账了?

程:对,这个不会那个的。录像进行到5分钟时

赵:叫财务给俺对对账算了,好查,电脑一查。

马:当时好几个人,我给他们开了两次票。

赵:都下了账了,你这是国有股,不沾,是民营的。

程:这个我们不会的,是彭

赵:忠心的忠,看像写的是彭

马:小彭还在这儿呢?

程:在工地,在天津。

赵:主要是彭,还有个李,还有个陈,王

马:这几人都是咱里边人吧?

程:对。录像进行到6分钟时

赵:这不,陈一个单子,王一个单子,他俩少,王某在不在了?

程:走了。

赵:走了,这个承认,这个50万单子呢,这是签单,这是清单。

程:这是签单。

马:当时是按这个开的,这是清单。

赵:当时发票开了,这个单子可能是给你们了,这个对账是清清楚楚的,咱不行去财务核对核对,这么远来了。

程:会计没在。

赵:不行等你,不行下午再来,你给俺核对核对呀,对账单拿出来(指马某带的对账函)。

程:对账不必,到最后我喊你来。

赵:来一趟不容易,我说老板。

程:确实这样。

马:咱不再协调了,实实在在咱给了你货了,是欠咱的钱呀,就像你一样,我给你货了,你就该给我钱呢,是这个事吧,当时工会主席去了,东北人闹事,我没闹事,这是当时开票清单,到现在一分钱还没给咱呢?

赵:不行,让我们去找找二公司,去中铁四局二公司。

程:不用去找。

赵:你给俺打个电话,发个函。

程:不对你们。

赵:不对我们,对你们,当时是四局承揽的工程,四局给了二公司,二公司再给你们,你们才找我们。

程:(始终在看供货单、清单)

赵:你也不给钱,我们白来一趟,咱就走了。

程:不让你们来。

赵:来了好几趟了。

程:来时打电话。这个不清,复印的。

赵:我的复印机不好,把这个清的给你吧,这个没事,你拿着吧,现在不全,当时全,票都给你们开了。单子给了你们一部分原件,我现在给他负责这一块。

程:这个事最后总解决。

马:除了姚总就是你了。

程:我就是一个职工。

赵:说呢,我看那个,你不简单呢。

 

录像片段三:

赵:程总程某,你是副总,副总经理、监事,要不坐这个办公室,你是程总程某吧。

程:是

赵:你是副总呢,主管这个呢,股东,我看你还是股东。

程:这个是。

赵:我看三个股东。

马:你股东大还是老姚大?

赵:肯定姚总大。

程:现在这个事,我给你解决了,找到最后,对吧。到最后我得解决了,我给姚总汇报一下。

赵:这个票都开了。

程:这些东西先放我这儿,我再找找彭建忠,把情况说说,我原来给彭建忠说过。

马:当时会计在那儿,我买这买那,都关系很好,就一点不好,就是不给咱钱。

赵:会计在呢,下了账的,给俺找找,20分钟,不白来。

程:这是以前的旧账,现在这个(会计)不管,对账改天再说吧。

赵:这才几年呀。

程:这个老账,过去交待过这个事,你放心,既然我答应了给你弄,到时一有消息,叫你过来给你算算,上午就这样吧,现在确实这个。

马:去年年底,你说要账的太多,你说年底给呢,越到年底钱也不好弄,都来要账,提前来了,要是三四万咱就不要了,这50多万,十年了,人民币在贬值,别说赚钱了,又跑了十来趟。

程:我打电话问清了,再过来。

马:关键是坐不着事,十来年了,咱别说别的,搁到你身上,欠50万,一分钱不给,别人都先给一部分,不能一分钱不给。

赵:我出去一下。

 

录像片段四:

程:这个欠个人钱,这个垫。

赵:你们这儿咋了,资金也紧张?

程:紧张,现在这个,欠的账这个情况。

赵:这样行不行,欠你的让俺去要,要回来转让给我们也行,你不要,要回来给我们,配合我们也行。

马:我们去要。

赵:你给俺写个东西。

马:给国营单位让我们去要。

程:我没这个权力。

赵:那盖个章不就完了,那来就这几句空话,白来。你(指马某)拿出来对账函,让人家给咱签个字,总得有个说法,时间长了就不好说了,程总在这儿是股东呢,我觉得应该能解决掉这个问题,总得有个说法,你给俺签个字,盖个章,财务不都下账了吗?

程:这个不能签(拿着对账函说)。

赵:你是老总呢,谁来这儿来一趟一趟白来,那管啥用呢?好几趟了。

马:来了五六趟了,先给弄两万不算多吧。

赵:先给弄个钱,弄个路费算了。

马:你给领导汇报一下,先给弄两万三万,几趟路费整出来。

赵:都一样,那两份(指对账函)去会计那儿对对,下账票都开了。

程:我得汇报,等有钱了喊你过来,再对账。

马:我说程总,咱账不用再对了,单子几年前就给你们了,连发票都开了,当时彭还有那个会计,两次,中间又换了一回票,一次开票不正确,隔几千块钱,我连那个票作废了,又重开的。

程:把这个对对(拿着供货单说)。

赵:这个少,当时那个票都给你们对了的,这个单子少点,这个当时开票时对了账,给你们了。

马:当时开了票给你们了。

赵:当时是对了账的,咱不行去查查账,那个是事实。

程:这上面又没签字(指清单)。

马:这是我开票的清单。

程:这个有签字(指供货单)。

赵:那个就差几万块钱。

马:当时开了票我没保存多全。

赵:差七万多块钱。

马:当时有发票,开的有发票。

赵:这不你那儿有账,一查就出来了,十分钟,我们这么远来了,查查那个不就完了,你是财务副总,我们这么远来了,往这儿供货了,你查查翻翻。

马:你查出来发票,写的是准确的。

赵:那时候最清楚了,写的最准确了。

程:这个我汇报一下,你们来一趟确实不容易,我叫你们来的时候,那就有了。

赵:你让我们啥时候来呢?他不给你打电话就弄不成了,就成烂账了,十年了。

马:最底线,先给俺少弄个钱,三万两万也行。

程:不行,我确实,现在账我汇报以后。(程某接电话走了)

 

录像片段五:程某走后,马某和赵学武在楼道和隔壁资金部溜达)

赵:你这样吧,老板老兄,俺在这儿商量了,你这儿也不给钱,俺来一趟你给俺对对账,你不给俺签字,让俺看看呗,发票后边附着字呢,可能你老板签字就报销了。

程:这个东西,回来我问问情况。

赵:这个不需要啥,就看看账,协商一下,如果连这个诚意都没有,那还说啥呢?这么远来了,会计在那儿呢,这是资金部,登记了都下了账了,你去看看。

程:这个必须给老板说说,这个我不骗你,我把这个情况给姚总说说,再找陈,再找找彭

马:不用找了,咱都有发票了,再找就没意思了。

程:你看我不知道,姚总不知道这个情况,再核实一下。

赵:这都入了账的,再核实十年吗。

马:我说当时会计有发票,你说找找会计,十年了。

程:这个有账,这上边钱咋算的,对吧。上边指的是中铁四局二公司

赵:这上边,他欠你一千万、两千万,那你的事,你采购料了,用人了,那你的事,跟上边没关系,你们应该结算清楚了,你这儿都下账了。

程:我现在确实不行,我只能说汇报以后,等情况落实了,我给你个说法。

马:当时50多万发票都开好了的。

赵:当时发票你给谁了。

马:他三个会计,在邯郸三个会计,一直到最后工程完了,会计还在那儿住着,在铁路东边有个小院里边,最北头小屋里边,二楼,会计一直不走,一直在那儿,坚持到最后的是会计,我开了发票,她说有两项不对,又重新核对,去了几百块钱,又开了票。

程:是长江住的院,还是什么院。

马:就长江住的院,路西,永年最北段。

程:我去过两次,但不太那个,铁路西了吧。

马:铁路西,路南是茅房,路西是二层楼,路北是仓库。

赵:当时你也去过?程某)

程:我去过。

赵:去了会计拿了票肯定下账了。

程:我09年去过两次。

 

录像片段六:

马:办公地在村里边呢?

程:我去的时候。

赵:当时你也管工程财务了,那会计肯定给你报了账的,这么远来了,我说的意思别白来了,叫那个会计给俺对对查查,我们在这儿等着,你去查,俺不看你行不行,省得你有什么担心。这不都十年了,我不看,俺不看,账都在这儿呢,当时都认可了的,这个东西,辛亏这个东西都没丢,丢了还麻烦呢,(单子)是少了几万块钱,回去再找找,是不是当时给你们了,给会计了,可能是开了一部分票怎么回事。

马:那时天天拿着单子对账,说不定单子就掉两张。

赵:主要的都在这儿呢。

马:对了,票都对了差几百块钱,我又重新开的。

赵:他那个票下哪儿了,下到中铁四局二公司了。

马:就他们内部。

赵:下到你们账上了,你去给俺看看,关住门,俺在这儿坐会儿,坐十分钟,这么远来了,你给俺看看,心里有个谱。

程:这个事,我尽量给你协调这个事。

赵:原来给姚总说过没有,来这儿都找过姚总没有?

程:姚总知道这个事。

赵:对了账的。

马:前两年来这儿找过姚总,姚总说这个,你别来要,你起诉我,我起诉二公司,二公司一直拖着我钱不给我,就这么给我说的。

程:对的,情况就这么个情况。

马:姚总说你起诉我,我去起诉他,当时前几年我律师起诉,你给我打电话撤诉吧,没事,我会妥善把钱给你,从那时开始我一直给你打的电话,当时律师起诉时给你发了个函,你说别起诉了老马,我会给你的,把这个钱妥善处理了,这是你说的,不是姚总给我打的,是你给我打的。前年来了,你说给姚总办事了,姚总在开会,完了我给姚总说这个事了,姚总说:这样吧,老马你早点起诉,我说以前起诉程总不让我起诉,你这会儿又让我起诉呢,我咋的起诉你,当时起诉律师发了律师函,你说老马别再起诉了,说一两年我会把钱妥善给了你,以前效益还挺好的。

程:你这跑几年了,拖了几年了。

马:(二公司)还欠你们多少钱?

程:这个现在有,别的项目也有不给算账。

马:不多了。

赵:你们给他业务多,这个给你结清了,拖着你们别的账,这个给你结清了,你不给,你们业务很多,就好像我们那儿邯钢和华冶一样,经常在施工,欠好多笔,这笔结清了,还一直欠着他的,像你们邯郸这个早结清了,十年再结不清还能干呢,一辈子才几个十年呀。

程:一个这个十年,一个几年,两个十三年。

马:别说十年,十三年,你先拿了一部分,你连一分钱也没给我。

赵:他要是再不配合,咱去税务局查查吧,下账了,报账了,有成本,去税务局查查,下账肯定下到公司账了,你挺作难呢,我们就去税务局查查算了,看下账了没有,下账了我们心中起码有个谱,把账目核实了,你不给俺签字盖章,我们得找找这个,有验资报告,去工商局看看哪个会计师事务所给他验的资,查查。走吧,程总这么作难,过五年也给不了你,每年上半年,每年下半年,都多少年了,有啥用呀,都大人了,能给就给,不能给就算了,不来找你们了,来一趟一趟花钱。

程:我不会亏待你,我给你说过了。

赵:程总是总会计师、副总、监事,没用,白来,去工商局税务局看看。

 

录像片段七:

程:在我权力范围内,把这个事解决掉。

马:那就拜托你,我们再去南京一趟。

程:你看这个小兄弟别太着急,姚总你现在见不着。

马:回家就给你打电话,今年就来这一回了。

程:我汇报这个情况。

马:一会儿买票去别的地方,今天来你这儿目的也没想能拿走钱。

程:中午吃了饭再走吧。

赵:不吃了。

等电梯下楼:

马:当时工会主席去了呀,我是常年做好人,好人没好报。

赵:还说给俺对对账呢,财务人员都在呢,一查账票都有,票都给你们多少年了,都对,都下账了。

马:咱不说别的,都搁你身上,自己开车,一车车几十车往里送,就我一个人,水管乱七八糟的。

程:都这么长时间了,十年了,是吧。

赵:不说别的,彭、李,咱去找找他们,彭在合肥吗?

程:不在,彭调走不调走我也不知道。

赵:李还有陈

马:李不在这儿,那一年我来这儿李就不在这儿了。

赵:陈就签了一个单子,王你知道这个人。

 

 

五金批发部诉轨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五金电料工具批发部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现根据今天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轨道公司认可原告所举《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应以该合同书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轨道公司在其《管辖异议上诉状》“事实和理由”中写明“尽管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无效”,这是轨道公司明确表示认可原告所举《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是确定本案物料买卖权利义务的依据,依法应确认该合同书的法律效力事实上,石家庄铁路法院和北京四中院两审管辖异议裁定书,都是建立在轨道公司认可《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前提之上

《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中甲方之所以是中铁四局石武客运专线(河北段)项目经理部工地材料厂,是因为:涉案项目是中铁四局承建,中铁四局将项目施工任务交由其所属二公司具体完成,并设立了工地材料厂,统一负责八个施工分部的材料采购供应,涉案项目所有的外包施工队伍采购物料都统一使用上述采购合同书,所以本案才没有原告和轨道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依法应支持原告501675.2元材料款的给付数额诉请。

第一,《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第五条第2项明确约定“每月20号前乙方到甲方处,办理本月供货结算手续,开具发票,逾期不予结算。”因此,按月结算货款是双方的明确约定,而且这一约定符合施工交易习惯,应予认定。

第二,对程某的录像中,身为轨道公司股东和副总的程某明确认可:原告给其开具的发票已在其公司下账见录像片段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先结算再开具发票付款程序,应当确认原告给轨道公司开具发票数额是其应付款数额,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轨道公司认可发票已下账的前提下,如果其拒不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应当认定原告所述开具的是501675.2元发票。

第三,本案货款欠付时间已逾十一年,原告起诉前十年当中,无数次给轨道公司索要欠款,还至少五六次跑到合肥市轨道公司住所地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和副总经理程某索要欠款,轨道公司负责人均没有对原告索要欠款数额提出任何异议,只是以中铁四局二公司还没有给其付清款项搪塞程某录像对话内容

第四,原告主张的501675.2元货款有当时的供货清单汇总表明显陈旧,是当时留存的原件为证,现在并非无任何根据,尽管《供货清单汇总表》上显示的数额(501675.2元)较有收料人签字的《发货清单》上数额(427266元)多出74409元,但《供货清单汇总表》与《发货清单》上的详细物料相互一致,足以认定。

综上四点,应当认定并支持原告501675.2元货款诉请。退一步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审查判断证据的经验法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和第108条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规则“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而且,《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第五条第2项明确约定了按月先对账结算,再开具发票付款的付款程序,轨道公司又明确认可欠付原告货款,明确认可原告给其开具的发票已下账,据此,假如原告在当时对账开票后销毁了《发货清单》,现在没有了《发货清单》原件,难道就不支持原告任何诉请了吗?!因此,从证据链证实的事实和证明标准角度讲,也应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三、轨道公司代理人当庭辩称均不成立。

第一、轨道公司辩称的已给付原告3万元,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而且原告无数次向轨道公司主张权利过程中,轨道公司从未谈及此事,因此,轨道公司的该辩称不能成立。

第二、轨道公司辩称的其公司没有过李王某两人,不能成立。对此,录像中程某明确认可了李某王某曾经是其公司人员见录像片段二。而且,第二被告曾经的正式职工李志也明确证明李某王某轨道公司派驻涉案项目的人员,虽然李志证言是书面证言,李志没有出庭作证,但基于李志是曾经是第二被告正式职工,目前仍是中铁四局下属公司正式职工,其不方便出庭作证,但其证言均不会虚假代理人提议法庭在必要时找到李志核实其书面证言真伪

四、应支持原告关于欠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

第一,根据《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第五条第2项约定,本案货款是按月付款,原告主张从供货的次月即2009年7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予支持。

第二,本案证据确证了原告曾无数次找轨道公司索要货款,无论是根据证据,还是根据交易习惯和经验法则,都应认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三,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依据是审判实践中掌握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尤其是,根据2020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远远低于法定标准,应予支持。退一步讲,即使根据平衡利益的衡平原则,在被告欠付原告50万元货款至今已11年,该11年中,货币已贬值一半的因素考虑,也应支持原告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请。

五、应支持原告要求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连带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

第一,第二被告认可涉案项目是其公司所有,《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上的甲方必然是第二被告设立,则第二被告应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第二,由本案第一被告向原告采购大量施工物料的事实可证,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之间并非单纯的劳务分包,而是违法分包建筑工程,第二被告应对其违法行为后果担责,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师:

0二0年十一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五金电料工具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03MAO……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626号

经营者:马某,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号,身份证号码:1321291962……,电话:1823206889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

法定代表人:姚  执行董事

住所地:合肥市滨湖世纪城……

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51……

法定代表人:赵   执行董事

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20)冀8601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改判被上诉人在原审判决第一项给付上诉人427266.2元货款的基础上,增加给付上诉人货款74409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501675.2元货款,但原审判决只支持了427266.2元,少认定74409元,应予改判增加。

第二,程某录像中,身为被上诉人股东和副总的程某明确认可:上诉人开具的发票已在其公司下账见录像片段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先结算再开具发票付款程序,应当确认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开具发票数额是其应付款数额,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在被上诉人认可发票已下账的前提下,如果其拒不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应当认定上诉人开具501675.2元发票的事实。

第三,本案货款欠付时间已逾十一年,上诉人起诉前十年当中,无数次给被上诉人索要欠款,还至少五六次跑到合肥市被上诉人住所地找其法定代表人姚和副总经理程某索要欠款,被上诉人负责人均没有对上诉人索要欠款数额提出任何异议,只是以中铁四局二公司还没有给其付清款项搪塞程某录像对话内容

第四,上诉人主张的501675.2元货款有当时的供货清单汇总表明显陈旧,是当时留存的原件为证,尽管《供货清单汇总表》上显示的数额(501675.2元)较有收料人签字的《发货清单》上数额(427266元)多出74409元,但《供货清单汇总表》是当时的原始记录,应予认定。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审查判断证据的“经验法则”和第108条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规则”,以及《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第五条第2项明确约定了按月先对账结算,再开具发票付款的付款程序,在被上诉人明确认可欠付上诉人货款,明确认可上诉人给其开具的发票已下账的前提下,应当认定本案货款是501675.2元。

综上五点,原审判决只认定427266.2元,少认定74409元,应予改判增加,支持上诉人的501675.2元货款诉请。

此致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邯郸市丛台区振海五金电料工具批发部

0二0年十二月十一日

 

五金电料批发部轨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邯郸市丛台区五金电料工具批发部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审诉讼活动现根据今天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代理人认为:某五金电料批发部在其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少认定74409元货款的事实和理由作了详细阐述,现不再赘述,仅对二审庭审中的新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某轨道公司代理律师李某开庭不久当庭明确陈述“我们承认货款下账,但没认可是50万货款下账”(庭后李某签字时又否认说过该话,可查阅庭审录像澄清该事实),该陈述与程某录像视频中明确说明的本案货款已下账相互印证,在证据已证明某轨道公司将上诉人货款发票做下账处理,却又拒不向一审和二审法庭提交会计账册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5条认定上诉人振海五金电料批发部501675.2元货款成立。

二、轨道公司认可《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应以该合同书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轨道公司在其一审《管辖异议上诉状》“事实和理由”中写明“尽管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无效”,这是轨道公司明确认可上诉人所举《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是确定本案物料买卖权利义务的依据,依法应确认该合同书的法律效力事实上,石家庄铁路法院和北京四中院两审管辖异议裁定书,都是建立在轨道公司认可《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前提之上

《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中甲方之所以是中铁四局石武客运专线(河北段)项目经理部工地材料厂,是因为:涉案项目是中铁四局承建,中铁四局将项目施工任务交由其所属二公司具体完成,并设立了工地材料厂,统一负责八个施工分部的材料采购供应,涉案项目所有的外包施工队伍采购物料都统一使用上述采购合同书,所以本案才没有上诉人轨道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银行贷款利息1.5倍的欠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第一,《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第五条第2项约定,本案货款是按月付款,上诉人主张从供货的次月即2009年7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充分依据

第二,本案证据确证了上诉人曾无数次找轨道公司索要货款,无论是根据证据,还是根据交易习惯和经验法则,都应认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8条第4款规定(修改前是第24条第4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四、轨道公司辩称的其公司没有过李某王某两人,不能成立。

对此,录像中程某明确认可了李某王某曾经是其公司人员见录像片段二。而且,第二被告曾经的正式职工李志也明确证明李某王某轨道公司派驻涉案项目的人员,虽然李志辉证言是书面证言,李志辉没有出庭作证,但基于李志是曾经是第二被告正式职工,目前仍是中铁四局下属公司正式职工,其不方便出庭作证,但其证言真实无代理人提议法庭在必要时李志某打电话核实其书面证言真伪

五、二审庭审中审判长出示了5张振海五金电料批发部一审证据4中的《材料汇总表》,该5张《材料汇总表》合计金额410643元。庭后经代理人要求,书记员查阅一审案卷,案卷中振海五金电料批发部一审证据4中的《材料汇总表》共9张,合计金额501675.2元,对此,请据实认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改判被上诉人某轨道交通公司给付上诉人货款501675元,并自2009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1.5倍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代理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师:

0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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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代理被告打赢了4400万元财产分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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